浙江省将加快政府采购地方立法的步伐
本报讯记者田冬梅报道今年,浙江省将加快《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步伐。
记者从浙江省此前召开的“制定《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座谈会”上了解到,2011年该省将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地方性立法工作。“当前政府采购地方立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毋庸置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督察员、省直律师协会秘书长贺宝健认为,随着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进程的稳步推进,浙江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避免因立法滞后给政府采购执行带来困惑。
参加此次会议的浙江省财政厅法规处处长周位标表示,近年来政府采购已成为财政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多发点,近一半的案件涉及政府采购,因此需尽快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当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的具体建议上,周位标认为,为了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需广泛征求采购当事人的意见,并对该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出台的规定办法进行梳理,以进一步明确可以法律化的内容和可以规章化的内容。
作为法律专家,贺宝健建议,《办法》的覆盖面要广,尤其要考虑到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后国外供应商的参与。同时,他建议地方立法涉及的规定尽可能细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来自该省各地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执行部门的有关人员也从实际工作出发,就《办法》制定涉及的重点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对于《办法》的制定,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三处副处长余元高认为,政府采购链条较长,但能够统一规范的环节较少,因此他建议在制定《办法》时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思路与方式。
“立法要体现原则性、现实可操作性和先进性。”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钱国兴表示,《办法》将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重点解决体制问题,如县级采购、工程采购、电子化采购以及救济程序的完善等。同时,在明确统一管理、分工监督、分头执行的基础上,该省将处理好《办法》与其他法律、规章的关系,处理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与执行体制的关系,以及处理好纵向集中与横向集中的关系。
此外,钱国兴还强调,《办法》的起草不仅会总结吸纳近几年改革实践中好的方法与经验,而且还将着力解决当前工作的突出问题,同时兼顾前瞻性,以期引导和促进该省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相关报道详见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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