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行为
中国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行为
本报讯 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可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投标管理方面明确,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可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要求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及提出的管理服务要求,科学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保险费、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同时包括大病保障对象、保障期限、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结算方式、医疗管理和服务措施等内容。
此外,《办法》明确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恶意压价竞争,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不得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
据悉,《办法》适用于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
(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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