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门全面清理招投标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9部门全面清理招投标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报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9部门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
9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23号令”)明确,9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23号令废止了《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这1件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实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等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据了解,此次清理工作包括废止文件、删除部分条款、变更内容、增加条款、调整顺序、变更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变更机构名称等,例如,在《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16条关于处罚情形的规定中,第3款“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改为“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在《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招标单位自行招标的资格从“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改为“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据统计,23号令共作了30余项删除,增加了20处内容,对条款内容的调整有100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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