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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将有“规”可循

栏目: 家具 时间:2014-02-21 19:45:2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空气质量将有“规”可循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日前,经天津市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并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针对的7类公共场所包括商场、书店、写字楼;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健身室;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应当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根据规定,公共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规定》明确,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对于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在使用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此外,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还需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此外,从2013年4月份开始,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档案制度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或检测、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风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耿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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