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税:不得利用紧急采购规避批量集采
山西国税:不得利用紧急采购规避批量集采
本报讯 今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要求系统内各单位因税收业务工作紧急需要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税务总局批量集中采购的,必须向省局或总局报批。
近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批量集中采购中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的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规定,确因税收业务工作紧急需要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税务总局批量集中采购的,必须采取报批程序进行采购。但各单位不得利用紧急采购等理由回避批量集中采购。
《办法》规定,当年累计数量在本单位上年采购同类产品总数的6%(含)以内的,各单位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表》,注明采购计划编号、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原因等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批后可以从协议供货渠道进行采购。超过6%的,由省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紧急需要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税务总局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经批准后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按协议供货相关规定执行,要充分考虑分类采购限额标准,并利用二次竞价的方式,提高采购质量、效率。经批准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有困难的,由省局报税务总局授权后实施。(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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