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合”推进批量集中采购
“七结合”推进批量集中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但由于从协议供货方式调整为批量集中采购,必然遇到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各种阻力。只有将批量集中采购与财政的各项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嵌入到财政运行体系中,才能不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的深入开展。
与资产管理改革相结合 统一采购标准
刚刚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三重标准”,对推动批量集中采购能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批量集中采购对中央或省级单一采购主体的大批量采购固然适用,但更应考虑不同采购主体、小批量的采购如何实施。
与部门预算编制相结合 细化采购预算
目前,我国大多地区的政府采购预算虽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但审核、批复部门却不是政府采购监管专职部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科目不准确、采购项目不明细、采购标准不统一、采购时间不合理。预算编制的粗犷迫使采购人在具体执行时必须重新申报采购计划,让政府采购预算失去严肃性。
与推行“公物仓”相结合 尝试实物配给
“公物仓”作为伴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其作用大多仅限于对多余、临时性办公设备的调剂。但批量集中采购完全可以与“公物仓”相结合,能解决批量集中采购遇到的采购人需求时间不一致的实际问题,并为尝试实物配给提供便利。
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 保证执行力度
国库集中支付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一道坚实关口,在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的过程中应与国库集中支付紧密结合,才能保证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加、范围逐步扩大。其意义在于减少采购人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的情形发生;促进采购人增强法律意识;集采机构参与合同验收有了实质性的意义;促进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与扩大区域联动相结合 增强采购成效
批量集中采购与扩大区域联动相结合是降低中标供应商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最佳途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成本由投标成本、制造成本、运输成本、服务成本等组成,如果结合区域联动则成效将更加显著。
与落实政策功能相结合 引导经济发展
只有批量集中采购才能将采购结果聚集,是落实政策功能的最佳方式,也只有充分发挥出政府采购的宏观经济调剂功能,加以适度的宣传配合,才能让社会各界真正认识到批量集中采购的重要作用,才能扭转目前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负面观点,进而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向更广阔的范围推进。
与各种监督检查相结合 明确职责分工
批量集中采购相对于协议供货方式而言,采购人的采购权力将受到限制,采购人可能会选择规避或对抗,从而影响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和成效,因此,还必须与各种监督检查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批量集中采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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