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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悔的“被告”

栏目: 深水区 时间:2014-02-21 10:50: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周黎洁

王伟怎么也没有想到,当了一辈子公务员的他,有一天会站在被告席上。更让他感到意外的是,将他(更准确地说是将财政局)推上被告席的,是一份本应无所争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距离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的日子已经有8个多月了。当记者翻阅厚达3厘米的材料后,问王伟:“你悔过、怨过吗?”良久,这位不善言辞的采购监管科科长缓缓地说了一个字:“是。”

故事还要从2009年6月潮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一则招标公告说起。

还未招标便“惹祸”

2009年6月26日,潮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该市公路局的委托,发布了“潮州市公路局绿化养护管理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ZC2009030),开标时间定于7月16日上午9∶30。

不料,7月5日采购中心收到了F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对其权益造成不当侵害。7月9日,采购中心就此作出了《关于对潮州市公路局绿化养护管理采购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因对质疑答复不满,F公司于7月19日向潮州市财政局进行了投诉。而此时,该采购项目已如期开标完毕,4年零8个月的公路绿化管养费为212.9731万元(平均每年管养费为45.6371万元)。

然而,市财政局调查发现,F公司并没有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不是该采购活动的当事人,遂于7月24日作出了《关于不予受理无效投诉的通知》(潮财采监函[2009]23号)。

在此之前,F公司已经向广东省财政厅递交了《关于立即制止潮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违法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还向该省建设厅寄出了举报信。7月30日,省财政厅复函告知F公司,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8条的规定处理。F公司遂分别向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0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11月24日,省财政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F公司不服,于12月10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市财政局不受理投诉为违法,并责令其受理投诉;责令市财政局确认上述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无效。

2010年1月25日,湘桥区法院作出维持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判决。2月8日,F公司上诉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5日,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问题项目”揭晓答案

没有参加投标,却要将投诉进行到底。口口声声说该采购项目侵害了其权益,非投标人F公司维的到底是什么权?他与这个项目有什么联系?为什么要如此执著地走完政府采购制度中所有面向供应商的法律救济渠道?

记者在厚厚的材料里发现了潮州市监察局关于该绿化管养项目的监察建议书和潮州市公路局发给F公司要求解除《绿化工程管养协议书》的函。这2份文件分别签发于2009年3月和5月,也就是在采购中心发布上述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之前。

原来,该管养项目是一个“问题项目”。2009年,潮州市政界发生了一件重大腐败案件,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益民被省纪委查办,并被判刑。

在调查其违纪违法问题的过程中,市监察局发现,刘益民任市公路局局长期间,在2006年3月的某次局务会上,通过指定的形式将上述绿化管养项目委托给F公司负责管养,协议一签就是8年,管养费合计达851.76万元(平均每年管养费为106.47万元)。监察局认为该项目没有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于是在监察建议书中建议公路局依法终止与F公司签订的管养协议,并将该绿化管养项目按《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那么,政府采购怎么又牵连其中?王伟告诉记者,依据《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绿化护养(编号C12)是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项。经过市纪委与市财政局、市采购中心的沟通,最终市公路局将上述项目的公开招标任务委托给了市采购中心,于是有了本文开头提及的开标。

被告也无悔

中院在终审判决书中写道: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无效投诉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看到这句话,松了口气的王伟感慨万分。

从1975年进入市财政局工作、1999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以来,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王伟第一次因工作问题被上级部门调查并被诉诸法律程序。“省财政厅当时下来一个调查组,带着省政府的批示来调查此事,我们当时压力挺大的。”王伟说,“压力最大的还是在一审判决之前,潮州是个小地方,行政机关摊上官司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大新闻,舆论方面的压力很大。”一审判决后,王伟的心里就有底了,觉得这场官司“错不了”。

但是从行政成本上来讲,王伟认为他们是吃亏的。“采购科只有4个人,还要应付日常工作,加上局法规科的同志,一年多的时间牵涉了非常多的精力和时间。50元的诉讼费和几张纸,就把人弄得精疲力尽。”王伟说,“从另一个角度讲也算值。现在这个案子已经成为市里法律知识培训中的必讲案例。”

听说这个案子后,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王周欢说:“这个代价是必须要付出的。”因为处理供应商投诉、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监管部门应当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就是这样,你从单个案件看,感觉有些得不偿失,但法律更重要的是带给社会一个秩序,只有这样最终才能降低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放弃维权和放纵违规,都会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鼓励供应商、代理机构甚至是采购人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要做到依法采购、依法行政,即使被告也值得;只要能推动法治环境的建立,即使当被告也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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