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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建评审专家诚信档案

栏目: 八方要闻 时间:2014-02-21 19:43:2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六大举措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管理

浙江拟建评审专家诚信档案

 

本报讯 通讯员花晓山报道 今后在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考核评价、诚信和处罚情况都将有档可查。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在财政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强化评审工作管理的六大举措。其中,最吸引业界注意的是,该省将一直提倡并践行的政府采购诚信管理理念融入到评审管理之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诚信记录和考核评价制度,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活动、培训、不良行为和违法处罚等档案。要求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参加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评审专家档案中进行登记,以此作为财政部门晋升或解聘评审专家的依据。尚未采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财政部门。此外,《通知》要求在供应商资格审核环节也应符合该省有关供应商诚信管理的相关办法。

在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方面,《通知》要求,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所有评审小组成员须签订《廉洁承诺书》,凡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必须申请回避,并将评审纪律宣读环节确定为评审工作的必须环节。

《通知》就供应商资格审查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查职责进行了厘清。如《通知》规定,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谈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符合的,应提请评审小组按规定认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待评审小组初步确定评审结果和供应商排序后,由采购单位(或由评审小组配合采购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排名靠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经资格审查不符合的,应按规定提请评审小组确认后,再对排名次之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依此类推。采购单位授权评审小组进行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再对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复审,确有异议时,应提交原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此外,《通知》重申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加强保密管理。并就审查责任落实、评审方法和标准的修改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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