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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局印发《十堰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栏目: 八方要闻 时间:2014-02-21 19:43:19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十堰市财政局印发《十堰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本报讯 实习生周琳娜报道 采购人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评审专家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监督机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通过一系列的“不得”,一份行为规范给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采购当事人戴上了“紧箍咒”。

近日,十堰市财政局发布《十堰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管部门这5方政府采购涉及的当事人提出了具体的行为要求,并力图严格规范从预算到招标投标、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政府采购全流程中的各个环节。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往往较为强势,因此,《规范》对采购人提出的一系列严格要求,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据悉,当地借鉴《政府采购法》中对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的“岗位分离”思路,并结合十堰实际,提出采购人应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负责,实行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同时,在与其他当事人的工作衔接上,采购人“不得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拒绝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为了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指出评审专家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确保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不得歧视任何供应商;不得泄漏评审情况;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严格自律等10条内容,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评审专家行为领域的不足。

在要求别人的同时,当地监管部门也未放松对自我的约束。《规范》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明晰其他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加强对他们监督管理,还应廉洁自律,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此外,《规范》还详细列举了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细则,如供应商不得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则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而且其中还规定,今后违反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再拥有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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