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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怎能随意添加中标人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9:43:2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采购人怎能随意添加中标人

 

■ 本报记者 贾璐

质疑被集采机构依法处理后,采购人却主动提出要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妥协。近日,某地上演了这样的蹊跷事。

事情源于某健身路径器材项目采购。在该项目中,A公司和B公司两家公司中标,成绩顺位排名第三的C公司却认为其公司在企业实力、产品质量方面均为行业领先,本次投标价格又是所有投标价中的最低价,理应中标,因此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接到质疑后,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进行了严格、细致地复审,对每项客观项评分依据全部重新核对,对主观项评分请专家逐条作出书面解释。但因为此次招标活动采取综合评分法而非最低价中标法,最终C公司仍被认定与中标无缘。

至此,事情看似已经尘埃落定,不成想却另起波澜。

采购中心在发出质疑回复函2天后,接到了采购单位的来函。采购单位在函中声明:“经我局研究,排名第三的C公司的产品也能满足我们的采购需求,为化解矛盾,我局决定将原来的第一中标人55%、第二中标人45%的中标份额调整为第一中标人45%、第二中标人35%,剩余20%份额交给C公司完成。”

采购人本着化解矛盾的妥协之举,带来了需要斟酌的问题:采购人是否有权添加中标人?又是否有权减少中标供应商中标份额?

可选多个中标人 但无权任意添加

“采购人在采购多台设备时,考虑到安装、工期等需要,选择多家中标人是可以的,但应考虑合理性。”某业内专家告诉记者。

他详细分析道:“如果是通用设备如空调、电脑等一次采购几千台且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能形成足够竞争的项目,选择多家中标人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采购数量不多或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再要求选择多家中标人就欠妥。”

尽管可以选择多个中标人,但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表示:“采购人无权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添加中标人。” 

荆贵锁认为:“如何确定中标人、确定几个中标人,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这两个因素将直接关系到供应商是否参加相关招标项目及投标的报价。”随后他援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出:“如果需要改变,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招标结束后,采购人肯定无权再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了。”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第19号令第27条明文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能否减少成交数量依招标文件规定

“至于能否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更改中标供应商的成交数量,法无明文规定,需要依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某业内专家说。

记者了解到,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招标采购时的价格水平作相应地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虽然按照此规定采购人可以减少中标供应商成交数量,但在业内专家看来,这种改变是有客观条件的,不能随意而为,毕竟减少中标供应商约定份额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

“招标活动是双方要约、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采购人关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中标条件、中标数量等)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中标供应商及其份额确定时,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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