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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搭台 中介唱戏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0: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 本报记者  肖珏
烟台模式,以它强大的监管力度与市场化的社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而出名。那么,这个政府采购监管的理想国对代理机构又是如何加强管理的呢?在财政部部长令第61号出台之际,记者再次走近这片理想地,揭开其对代理机构全方位监管的面纱。
入门
双甲资质,多环节考核
“目前我们一共有7家社会代理机构,并且全部是双甲资质的。”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台市采购办)综合科科长刘卫平介绍说。
据了解,烟台在1999 年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初,就没有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一直由社会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办理政府采购具体业务事项,初期由2家社会代理机构执行。2003 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烟台市采购办出台了《烟台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申请程序、权利义务、业务规范、收费标准、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6年底,烟台市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通过理论笔试、模拟主持、现场陈述等多环节考核,经评委综合评定,最后确定了工程采购代理和货物、服务采购代理各5家机构,其中3家拥有2项代理资格。据刘卫平介绍,这7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都具有双甲资质。
抽取
鼠标一点,随机确定
采购方案确定后,采购任务到底交由哪家代理机构来做呢?烟台市确立了随机抽取制度,由采购人通过烟台市采购办的管理软件随机选择代理机构。
烟台市采购办常务副主任任信美对随机抽取制颇为满意,她告诉记者,“从集采机构角度来说,随机抽取制保证了其获得项目机会的均等性,不必再为揽‘生意’而向采购人或监管部门‘公关’;而从采购人角度来讲,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决定采购代理机构,既满足了其自行选择的权利,又减少了其‘从委托代理人获得好处’等不合理要求的空间,使其专心致志于保证采购活动圆满完成的本职工作。”
于是,在目标一致及没有不合理关系问题的干扰下,烟台市的采购人与集采机构各自的“专心致志”又自然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局面,从而在烟台营造了和谐的政府采购氛围。
付费
费用固定,财政统一支付
在传统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都是由代理机构按一定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费用的,然而,这种方式可能导致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将这部分成本摊入到投标价格中,最终转嫁在采购人身上。
烟台也发现了这一弊端,于是对传统的付费方式进行了创新,实行代理费用固定和财政统一支付制。烟台市采购办要求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本项目不收代理服务费”,并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对采购项目代理服务工作进行定量分析,按采购方式进行分类分档,制定代理服务费用标准,根据代理机构实际完成工作量,由财政定期直接支付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据刘卫平介绍,目前财政每半年集中向代理机构支付一次费用。“这种付费方式不仅防止了代理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举动,而且每年可节约近2/3的中标服务费,极大地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采购成本。”刘卫平表示。
考核
现场打分,末位处罚
那么,在代理机构的考核上烟台又是如何做的呢?2007年,烟台出台了《烟台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该文件规定,市采购办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分为基础工作情况和汇总业务情况2部分,权重分别为30%和70%。基础工作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培训与考试等6个方面;汇总业务又取决于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每一次现场打分。
刘卫平告诉记者,烟台市采购办对考核前3名的代理机构会进行通报表扬,并有相应的物质奖励;而对于考核末位的代理机构则将给予暂停代理机构业务资格的处罚并令其进行内部整顿。
“政府把平台搭好,由社会代理机构来唱这出戏,在他们唱戏的同时我们再做好必要的监管考核工作。这样,政府、市场各司其职,能有效地促进各代理机构间的竞争,使他们更加注重业务能力的提高和执业行为的规范,烟台的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行为也将不断得到优化和规范。”任信美表示。

链接
《烟台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经市采购办批准,可以取得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和技术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在职员工总数的50%和10%以上;(四)接受市采购办或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30%以上;(五)建立了规范的供应商、专家及招投标业务信息库;(六)能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执业记录;(七)自觉接受市采购办的监督;(八)市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受委托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二)经市采购办推荐,承办县市区政府采购业务;(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文件等,核实投标人的资格;(四)依法独立开展集中采购招标等活动,按照规定收取采购文件制作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规定付给专家劳务费等,组织签订合同;(五)经市采购办授权,对供应商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采购办批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周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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