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重点防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权
卫生部:重点防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权
本报讯 今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药采购活动,均实施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载入购销合同。
日前,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开展医疗机构管理权力廉洁风险防控,规范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用权。《意见》把决策权、基建权、采购权、人事权、财务权等5大管理权纳入重点监控范围,要求通过设置“内控点”实施过程动态监控。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权,《意见》明确提出重点加强药品、设备、试剂、耗材等物资采购的监管,加强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强化对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环节和结果的监控。其中,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载入购销合同,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并明确约定法律责任,一旦违反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
据悉, 下半年卫生部将全面启动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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