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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询价采购活动沐浴阳光

栏目: 联想杯征文 时间:2014-02-21 10:58: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联想杯·纪念《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有奖征文】3

 

让询价采购活动沐浴阳光

 

■ 宋勇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日渐成熟,可供公共消费的货源日益充足,询价采购方式获得了采购人的广泛运用。然而,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以询价为由,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办法,规避政府采购监管,损害了政府采购声誉。其主要体现在:

询价信息不公开。一些采购人以特定的供应商为标准尺度,人为地设置询价供应商资格门槛,不公开披露询价信息,假询价之名,行暗箱操作之实,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询价过程不透明。一些采购人不按法定程序询价,暗地里进行询价。有的局限于口头报价,有的与供应商串通一气,私下合谋,编造虚假的供应商询价单,询价走过场,蒙混过关。询价过程不透明,伤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

询价项目不留底。一些采购人对询价采购项目不作规范地记录,没有完整的询价采购档案,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抱着查无实据、罚无真凭的侥幸心理,给日后的监督检查设置障碍。

询价结果不公示。一些采购人因询价过程不透明,以致不敢公示询价结果,询价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难以保证成交结果的客观公正,给某些人提供了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机会。

对于上述询价现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听之任之,要履行职责,强化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管,让询价采购活动沐浴阳光。

其一,严批询价采购方式。对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对询价采购方式要严格审批。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既要全面把握政府采购市场,对适合询价采购的货物做到了如指掌,又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采购项目是否满足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变化较小等必要条件,把好询价采购审批关。

其二,严把询价采购程序。要遵循询价采购的法定程序,关键是依法询价。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40条的规定,把住4关。一是询价小组的组成符合法定人数。二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三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通过这些措施,促使采购人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严格执行合法的询价采购程序,保存好询价采购档案,确保询价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询价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管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提高询价采购效果,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

其三,公示询价采购结果。督促采购人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询价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包括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标准、数量以及各供应商的报价、询价小组专家成员名单等,让询

价采购结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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