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采购怎样更规范
【对话专家】
编者按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敏感的工作。对于如何依法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话题。
进口产品采购怎样更规范
◎ 本报实习记者 冯艺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27日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并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由相关部门实行审核管理。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敏感的工作。对于如何依法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话题。为此,《中国政府采购报》特邀请业内专家对进口产品采购怎样才能更规范的话题进行探讨。
何故偏爱“洋产品”
《中国政府采购报》:您认为采购人为何会偏爱“洋品牌”?
李健:从实际执行来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敏感的工作。其复杂性表现在进口产品的审批手续复杂、程序严格。如果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或是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更是需要出具发改委、科技部的意见。因此,从这一方面讲,一部分采购人不愿意进行进口产品采购。
但是,放弃进口国外产品转而购买国内产品,质量能否有保证则是采购人面临的一个更现实也是更关键的问题。例如,同样是分体式锅炉,国内外都有生产,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国外产品的节能效果就要好很多。对于医疗器械的采购,相信很多医院的专家都会选择购买进口设备,即使国内也有同类设备,但一些手术所需的精密零件、仪器,国内的生产工艺、材料质量仍是粗糙一些或者技术参数不能完全满足采购人的工作或研究需求。实务操作中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而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就可能没有必要采购进口产品。因此,解决这种尴尬局面的根本还是国内企业要注重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制造技术,加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采购人在今后能够更多地主动选择购买国货,这样在采购人与国内生产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利关系。
水利部“四关”严守进口关
《中国政府采购报》: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没有对进口产品采购进行详细的操作指导,请问水利部是如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工作的?
牛志奇:当前,水利部进口产品采购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与《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工作。
目前,水利部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做到了专人负责、专项培训、专业解答,即针对进口产品和变更采购方式申报审批事项设置专人,并对直属预算单位就该事项进行专项培训,对于相关问题予以专业解答。
从具体采购工作管理上,主要从以下“四关”着手:一是预算控制关。进口产品采购申报必须具有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方可执行,否则将不予办理。二是申请理由关。政府采购的一大政策功能即鼓励自主创新,在审核材料时,只有申请产品经专家论证确属国内无生产厂商或国内产品无法满足项目要求时才予办理。三是专家审核关。按照《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实际工作规定,我们严格要求申请单位的审核专家必须由5个(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且与本单位无行政隶属和经济关系,同时必须具备一位法律方面的专家。四是反馈执行关。要求申请单位在获得财政部批复同意执行后,将执行情况及有关合同在执行后10日内反馈。
专家意见真实性如何保证
《中国政府采购报》:您认为在开展进口产品实际操作中遇到或者存在的难题是什么?该通过何种方式予以解决?
牛志奇: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经过多年运行,水利部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8年4月,水利部作为首批政府采购电子化审批试点单位,多次通过财政部审批系统完成了进口产品申报,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四关”控制,有效规范了采购行为。
目前,水利部进口产品采购工作整体开展较为顺利。但就当前整体进口产品采购工作管理提出如下疑问:
一是对专家资格的审核。目前并未针对专家选择形成专门的规范制度,申请单位在专家选择上只需遵循与本单位无行政隶属与经济关系即可,无法保证专家专业水平,也无法保证专家产生环节的公开、透明性。
二是责任点划分问题。责任点划分同时牵扯到专家意见真实性问题。上级单位通常通过专家意见判断该进口产品是否符合申请要求,但就意见真实性缺乏求证依据。如若之后证明该产品在申请时,国内已具有符合项目要求的相关产品,则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专家或者申请单位或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就目前情况看,最为根本的解决措施应当是建立专家抽取管理制度,完善专家库建设,建立专家的追究机制,从源头上保证专家意见的真实性。
《中国政府采购报》:您刚才建议建立专家抽取管理制度,那么水利部在进行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时是采用怎样的方式产生专家的?您认为这样的方式是否妥当?不妥当之处在哪里?从实践操作而言,应如何改进?
牛志奇:正如之前所说的,由于当前并未有针对专家抽取形成专门的规范制度,因此申请单位在专家选择上,一般仅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抽取与本单位无行政隶属与经济关系的专家,同时保证有一位法律方面的专家。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均能针对采购产品所属行业特质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但由于无相关制度约束,专家抽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有待商榷,就该问题而言,建议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和专家库建设。
明确审批主体责任点 鼓励公开招标
《中国政府采购报》:关于审批环节中各方责、权法律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您之前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发表的文章中提到了政府采购审批环节中的责任点问题。就实践而言,您认为专家、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个主体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牛志奇:水利部进口产品申报审批及之后的执行过程均较为规范,截至目前,并未出现采购不规范或恶意造假等情况。但就责任点划分,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专家要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进口产品采购管理中,专家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只有不断提高专家职业道德素质,对专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优胜劣汰,才能提升专家专业水平,从源头保证申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督。上级部门应当就进口产品具体申报要求加强对直属单位的培训,同时要整合本单位的监查、审计等各方力量,加强对进口产品申报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设置全面的监督保障。
三是财政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引导。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承担起“引导者”的重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专家库建设,就具体申报事项要严审批,严把关。
李健:关于审批环节中的责任点划分问题,我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很重要。保证专家抽取的科学性也是从源头上有效避免后期责任风险的有效方法。
《中国政府采购报》:就实际操作而言,获得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批后,大多以什么样的采购方式进行?如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是否可行?为什么?
牛志奇:从水利部反馈的相关信息来看,实际执行采取的方式有公开招标、询价、邀请招标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水利部政府采购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未达限额标准的,严格依照项目实际情况,对比《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选择合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当然从单纯的采购方式讲,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通过公开招标,有效地保证了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因此,在实际采购执行中,鼓励各采购人尽量选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
PANORAMA•一线广角
令人纠结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 魏媛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占到所有采购方式申请的80%以上,这种情况是否正常?
日前,笔者从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了解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是最让人纠结的事。
《政府采购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什么在实际审批中还会遇到诸多举棋不定的难处呢?
这位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理由进行了总结归类。一般情况下,采购人的申请理由是,只有唯一供应商生产或能够提供满足需求的相关产品。除此之外,有相当一部分的申请是以系统开发完善、软硬件维保服务等类似延续项目申请单一选择原厂商继续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为理由,其具体理由是“保证原有系统的稳定运行”、“保持技术、服务一致性”、“考虑产品技术支持服务的延续性和兼容性”以及选用原厂商既能节约成本,又能避免风险等好处。
这些申请理由看似非常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究竟是不是所有类似系统开发完善、软硬件维保服务等延续项目都一定要单一选择原厂商?其他供应商就根本不能满足其需求呢?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意味着类似项目的采购一旦首次选择一家供应商,之后的相关维护服务、设备添购就会根据上述法律适用情形的规定一直续用原供应商。上述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认为,一些采购人之所以愿意继续选择原供应商,一部分原因是与原供应商之间已经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不愿再费时费力通过公开招标更换其他供应商来承担项目,实际上并非所有延续类项目其他供应商就不能满足需求。
面对打着“一致性或服务配套”旗号的采购项目,监管部门也只有通过分析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完善、明确来进行项目审批,若专家未对项目是否只能由原厂商提供作出充足论证,监管部门自然会建议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但还是对项目本身的潜在供应商情况无法掌握。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究竟是真正只有原厂商能够提供,还是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就需要专家对延续类项目是否存在潜在的其他供应商进行有效的论证,一旦专家论证环节有所疏漏,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文章开头所述的后果。
众所周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缺乏竞争性。目前,据笔者了解,相当一部分省份本着“三公”原则,通过“晒”的方式,将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公布于众,公开征集供应商,“如果真的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来应标,采购人一般情况下也会接受现实。”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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