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媛:令人纠结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 魏媛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占到所有采购方式申请的80%以上,这种情况是否正常?
日前,笔者从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了解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是最让人纠结的事。
《政府采购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什么在实际审批中还会遇到诸多举棋不定的难处呢?
这位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理由进行了总结归类。一般情况下,采购人的申请理由是,只有唯一供应商生产或能够提供满足需求的相关产品。除此之外,有相当一部分的申请是以系统开发完善、软硬件维保服务等类似延续项目申请单一选择原厂商继续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为理由,其具体理由是“保证原有系统的稳定运行”、“保持技术、服务一致性”、“考虑产品技术支持服务的延续性和兼容性”以及选用原厂商既能节约成本,又能避免风险等好处。
这些申请理由看似非常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究竟是不是所有类似系统开发完善、软硬件维保服务等延续项目都一定要单一选择原厂商?其他供应商就根本不能满足其需求呢?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意味着类似项目的采购一旦首次选择一家供应商,之后的相关维护服务、设备添购就会根据上述法律适用情形的规定一直续用原供应商。上述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认为,一些采购人之所以愿意继续选择原供应商,一部分原因是与原供应商之间已经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不愿再费时费力通过公开招标更换其他供应商来承担项目,实际上并非所有延续类项目其他供应商就不能满足需求。
面对打着“一致性或服务配套”旗号的采购项目,监管部门也只有通过分析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完善、明确来进行项目审批,若专家未对项目是否只能由原厂商提供作出充足论证,监管部门自然会建议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但还是对项目本身的潜在供应商情况无法掌握。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究竟是真正只有原厂商能够提供,还是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就需要专家对延续类项目是否存在潜在的其他供应商进行有效的论证,一旦专家论证环节有所疏漏,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文章开头所述的后果。
众所周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缺乏竞争性。目前,据笔者了解,相当一部分省份本着“三公”原则,通过“晒”的方式,将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公布于众,公开征集供应商,“如果真的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来应标,采购人一般情况下也会接受现实。”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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