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拒绝采购人“自选动作”
◎ 本报记者 赵环宇
先自行采购后补采购手续这种无视《政府采购法》、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在辽宁省将“无处下手”。日前,该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重点规范个别单位以种种借口擅自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行为。
“政府采购规范是铁律,任何‘自选动作’都要被禁止。”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处长孙中才告诉记者,辽宁省将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规范采购行为,坚决做到无审批不采购。
擅自采购屡禁不止
“你能想像吗?有的单位工程都完工了,等到要付款时才想起来找我们补办手续。”监管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
据了解,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近两年来,该省出台了《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从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操作程序、操作办法、合同履约、资金支付等方面规范采购行为。
然而,制度出台后,仍有个别采购单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行为。项目紧急、预算资金下达晚、不了解相关规定等成为采购单位擅自采购,规避监管的借口,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新政狙击“自选动作”
针对擅自采购屡禁不止的现象,辽宁省日前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操作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操作的单位,国库部门对违规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对情节严重或项目金额较大的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通报,同时报送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规定了3条铁律狙击“自选动作”:
一是对确实属于紧急项目的,可按《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执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8】745号)中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操作;对项目预算超过100万元应实行公开招标的紧急项目,采购单位可据实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操作。
二是对预算资金下达较晚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在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确认资金来源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先行进行审批,并按有关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三是对已经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要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抓紧实施采购。对由于项目单位无故拖延造成项目时间紧急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予更改采购方式。
技术手段无缝对接
记者了解到,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该省将逐步建立起预算-采购-支付的全程电子平台,以期通过技术手段使采购活动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保障政府采购的规范操作,并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审批不采购。
据了解,目前采购平台已建成,下一步平台将与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对接,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能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和支付,在源头上实现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控。3个主要功能环环相扣,每位参与者和每个采购环节都置于公开监督和技术管理下,既避免了人为因素,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后台的数据统计分析,各种不正当采购方式将无处遁形。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和汇总分析让每一笔采购信息和暴露的问题一览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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