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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动政采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8: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梁爽报道 为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实施领域的进一步扩展、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上海市将开展为期1年半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这是上海市财政局近期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出的明确规定。

据了解,此次上海市进行的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所称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本次试点工作首先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开展,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另外,为保障试点工作推进质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上海市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试点的专业担保机构。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试点工作的担保对象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的中标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中标供应商,应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第一,在上海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第二,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作为接受政府采购付款的唯一账户,并由银行对该账户进行全程监管;第三,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自筹不少于10%的履约资金;第四,企业财务状况、银行信用记录及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历史记录良好;第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需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在操作流程方面,《通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分为信息告知、融资担保申请、银行审核、担保机构审核、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按期还款以及违约代偿8个环节。

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职能,《通知》要求,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包括申请条件、操作流程),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此外,《通知》还要求,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年担保费率一般为0.8%—1.2%。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专业担保机构按照年费率0.8%优惠费率收取保费。在担保额度方面,《通知》规定,为单个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属于民生类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而在风险承担方面,按照现行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规定,担保机构对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贷款本金提供85%的信用担保,银行承担15%的风险责任。

《通知》明确,本次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将由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该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本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试点或示范、推广工作,形成促进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的长期稳定政策和常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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