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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有条件允许下属单位投标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8: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采购文件事先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且无重大异议并经专家论证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项目----

浙江拟有条件允许下属单位投标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 通讯员张旭东 花晓山报道  今后,浙江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采购文件事先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且无重大异议并经专家论证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项目,拟将允许下属单位投标。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就《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加强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下属单位投标、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竞标、超经营范围投标等政府采购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有条件地允许下属单位投标,有条件主要是指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或采购文件事先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且无重大异议并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意见,同时采购文件的发售等程序符合规定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用8个“不得”对采购文件、采购组织机构在供应商资格设定及审查环节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这8个“不得”包括: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将设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作为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不得将超出项目所需的注册资本等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组织机构不得限制供应商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不得拒绝不符合项目特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没有包括采购内容为由排斥供应商(限制经营或许可经营项目除外);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到期后,不得再以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为由排斥供应商;不得将供应商母公司的人员、业绩等作为供应商的资信文件等。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多家供应商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参加同一项目竞争的,按报价最低原则认定一家有效供应商,并就由此出现的不足3家的情况处理进行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关键核心部分品牌、型号均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产品。

据悉,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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