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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统一评审专家管理标准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1:3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梁帅报道  省、市、县、乡4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评审专家的职责如何划分、不同项目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何种标准支付、评审专家违规该如何处罚……将于20114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管理中的这些问题进行了破解。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1048条,分别对各级监管部门的评审专家管理职责、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和复核、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的规范、劳务报酬标准、工作纪律、违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表示,《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此前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相对而言较为宽泛,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时在具体细节上难以统一。因而,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细化了专家抽取与使用的规范、工作纪律、劳务报酬标准和资格复核等内容。”刘仁民如是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仍存在各级监管部门职责模糊、评审专家吃“大锅饭”、专家抽取方式不统一、专家管理缺乏手段等问题。针对这些现实中的问题,《办法》作了相应规定。

在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方面,《办法》规定,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和处理处罚。但是,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及复验仍由省财政厅负责。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时要按照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在专家的抽取和使用方面,《办法》对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的区域范围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可执行度。《办法》明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批准采购计划的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凡采购计划为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此外,对于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在专家劳务报酬方面,《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政府采购数额、专家级别等因素计算。其中,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每位评审专家1天的基本报酬应在400元左右;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

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倍,同时,《办法》还对使用替补评审专家的情形作了细化。

在违规处罚方面,《办法》除明确了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外,还增加了经济处罚手段。例如,评审专家如有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对专家的工作纪律作了细致规范,规定了一般的规避、保密制度,并严禁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进一步降低了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串标的几率。《办法》还对复验工作单设一章,规定评审专家的复验工作应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主要包括专家义务、工作纪律、不良记录、代理机构评价和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等5个方面。无故缺席、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次评价一般、不配合调查等情形,均有可能导致复验不合格。

据了解, 《办法》将于20114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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