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基层单位政采监管有待加强
◎ 本报记者 田冬梅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政府采购管理成为综合财政监管7件事项之一。
对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存在的政府采购监管问题,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但是他们同时表示,财政部即将展开的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将对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管产生积极作用。
一级财政一级监管
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即一级财政一级监管。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资金大多来源于中央相关部门,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其监管权限应属于中央相关部门。然而,现实中的许多因素导致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指出,中央部门内部管理成效有限,未能对中央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各中央部门对预算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管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存在较大差异;中央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属于后勤保障部门,人员配备相对薄弱,部分中央部门财务机构对所属基层单位管理作用有限。据记者了解,这也是此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强化集中采购执行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各省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与当地政府采购部门的关联度并不一样。
“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报告中,均明确要求相关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宁夏部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办公设备基本上是按当地的政府采购程序执行。而其他产品的采购即使未执行当地的政府采购程序,也会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不过,接受记者采访的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政府采购部门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当地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很少受理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
“从实施方式来看,部属高校的采购方式主要集中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方面。”在前不久召开的教育部部属院校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上,中央某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表示,多数部属高校的集中采购基数较低,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并未纳入。
作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一部分,部属高校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或多或少也存在于其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中。因此,对于如何强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的执行力,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寻求解决之策。
属地化管理或是解决之道
针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央驻京外的县以下单位服务项目试行属地化采购。
“属地化管理首先面临的是监管权限问题。”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中央相关部门要求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监管,那么,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同时,该负责人还认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需考虑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等问题。“例如,甘肃省目前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为50万元,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标准相对较高,那么,具体到操作层面该如何执行?如果遇到质疑投诉的问题,供应商该去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还是去财政部投诉?”该负责人表示,此类问题都是实行属地化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
据该负责人介绍,甘肃省财政厅与省地税、工商等部门曾联合发文,授权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省以下垂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在限额标准、投诉等问题上完全按照当地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从近年的执行效果来看,这种监管方式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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