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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政采“非正常现象”剖析

栏目: 电器 时间:2014-02-21 10:57: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赵国先

多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值得警视的现象。以电梯类采购项目为例,在招标、投标、评标、监管环节仍有一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

招标文件在招标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根据项目特性和需求选用合理的评标办法制作招标文件,才能真正采购到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且价廉物美的产品。而招标文件中价格所占比重分值将直接决定本次中标结果,一般价格所占分值达到40%以上,基本导致最低价中标,即使技术得分高也远补不上价格上失去的分值。目前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所占比例,一般主要考虑资金状况而不是注重项目性质及功能需求。例如:医院、敬老院、学校、安居房等使用安全要求较高的电梯设施采购项目,如果只注重省钱而忽视中标设施的质量,其后果不可设想。因此,在法规许可范围内恰当选择项目合理的价格比例至关重要。

评标前后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是采购项目实施的组织者,其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采购活动的成败。目前全国有招标代理机构数千家,从业人员超百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往往会出现为迎合采购人而走过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有失公正的行为。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使采购活动全程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除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十分重要。目前全国已有20多省市成立了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有效解决了专家资源分散、可供抽取的专家人数有限、专家抽取不规范等问题。但因建库时间短及专家培训简单,多数专家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临战经验又少,从而出现专业欠专的不正常现象。

另外,评标专家除少数为退休人员外大多数是在职人员,独立受聘、单独通知,受命而来,来了又不能耐心、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马上动手打分或书写评标意见,不清楚则互问或讨论,严重干扰正常评标秩序和独立评审的基本原则。为求速度,评标中按人分摊审阅投标文件也是常见的违规做法,其严重违反了评标专家应对每份投标文件独立评审的原则。这种孤立评审有可能产生评审疏忽或偏见等不公正后果。

当前招标投标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点是没有建立并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笔者建议应建立健全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评标专家的信用评价机制,如每次项目结束,监管部门应对上述人员评价并定期考核,决定其岗位资格。

此外,合同签订应是招标、投标、评标的最终结果,可是违反合同法的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侵害投标人利益的案例屡有发生。以电梯采购项目为例,一些采购人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出增加非招标文件的内容,如变动价格和付款方式,增加优惠条款等条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笫50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是不合法的,经协商无效时可向当地招标监管机构投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后,也往往会认为该项目已结束,对后期履约的跟踪验收忽视,将造成严重后果,并可能引来事后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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