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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剑峰:如何建立制约型监管体系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1: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姚剑峰

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竞技场上,活跃着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四驾马车”,他们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要买好的”,供应商“想卖贵的”,这是由市场规律决定的。关键是如何通过政府采购“只买好的,不买贵的”。财政部门作为这“四驾马车”的“驾驭者”,该如何有效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

财政监管为何难到位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二是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七是监督检查。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上的缺憾和争论,增加了财政部门的监管难度。《政府采购法》对评审专家的行为没有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一匹“野马”。此外,关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所有这些,加大了财政部门的监管难度。

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影响了财政部门的监管力度。采购人“因工作需要,要买贵的”;供应商“为了赚钱,不卖好的”。采购人指责政府采购质次价高、周期长、效率低;采购中心抱怨采购人需求不明确,责怪财政部门把关不严;财政部门又反过来指责采购中心越位。总之,这些“内耗”影响了财政部门监管的力度及效果。

监管部门配合不够,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此外,发改委、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负有其他监督职责。

由于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理解不一,财政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上常有分歧,各执一词,各行其是。导致政府采购在各种利益的牵扯和驱动下出现了诸多怪象。

实现有效监管的好途径

笔者认为,应该抓住政府采购预算这个纲,指导、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以政府采购预算为龙头,按采购需求实施采购,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模式,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较为普遍。一是不按支出项目和用途编制预算。二是预算编制不是过高就是过低。三是采购需求不明确,技术指标不详细。

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就是将部门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末级品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项目内容和资金性质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政府采购当事人“并联”,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四位一体”,建立阳光型操作体系和制约型监管体系。

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就是实现政府采购从预算编制开始,到资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结束全过程网上运行。以财政部门为中心,固化政府采购关键权力节点流程,通过计算机语言,将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使他们朝着同一目标并驾齐驱。

对标准定制商品实行最高限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制,同时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网上动态监管。对有时限规定的节点,系统及时提醒;对超时限、违反程序等异常情况,系统自动向监管部门发出“预警”信号,建立政府采购效能监察机制和制约型监管体系。

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前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项目,尤其是技术要求复杂、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人拟实施采购方案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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