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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政府服务采购的主要特点(上)

栏目: BASS杯征文 时间:2014-02-21 10:57: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BASS杯服务类政府采购有奖征文⑤】

欧盟政府服务采购的主要特点(上)

陆渝

在政府服务采购方面,欧盟起步比较早,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标准、采购体系和运作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建立了以《指令》文件为特征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

欧盟关于政府公共采购的规则采用“公共指令”这种法律形式有效协调并统一其成员国国内的有关立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有4部指令是关于政府采购的实体性法律,包括《供应指令》(货物采购指令)、《工程指令》(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公用事业指令》(公共事业采购指令)和《服务指令》(公共服务采购指令)。有2部是程序性法律,包括《公共救济指令》和《公共事业救济指令》。这6部指令是适用于欧盟范围内的公共采购的主要规则。其中,涉及服务采购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公用事业指令》和《服务指令》2个指令。

《服务指令》即关于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的指令,专门针对与政府机构有关的公共服务领域。该指令于1992年颁布,旨在促进公共市场服务自由化,统一规范公共服务采购行为,在服务类采购方面,规定了适用范围、采购门槛、估价方法、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要求。

《公用事业指令》即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不仅涉及服务,还涉及公用工程与供应,并且主要是针对公用事业公司的。2004年3月,欧盟修订合并3个规范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指令,颁布了《关于协调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程序的指令》,也修订了《公用事业指令》,颁布了《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这2个新指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欧盟成员于2006年1月31日前根据新指令修订了其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服务采购范围与服务分类界定比较清晰 。

在国际范围招标中,特别是对服务项目范围的招标,各国法律都根据其参加的条约、协议规定或根据互惠对等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定,以保护本国投标人的利益。欧盟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时,承诺适用于协议条款的服务范围是:银行及金融、保险、卫生服务、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运输、海洋运输、内陆水运、港口、机场、旅游、客货运输、宾馆和餐饮、维修、研究及开发、健康和住房等。

欧盟把服务分为优先服务(priority services)和剩余服务(residual services),剩余服务旨在把优先服务所不能覆盖的其他书面服务合同门类都囊括其中。在《服务指令》中,所提到的服务共有27类。优先服务必须严格按指令执行,剩余服务要遵守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

《服务指令》覆盖了所有不适用《工程指令》、《供应指令》和《公用事业指令》,为了金钱利益而签订的书面合同。该指令对服务特许权合同没有规定,但是欧盟委员会和英国当局认为服务特许权合同不适用该指令。

《公用事业指令》适用于由缔约机构签订的建筑或土木工程、产品供应以及相关活动的服务提供合同,这些合同具体包括框架协议、服务合同、设计竞赛、工程管理合同和工程特许合同。服务特许合同也不适用于该指令。

虽然2个指令包含的服务门类比较齐全,但仍然会面临难以区分一些服务合同是否应该适用的问题,因此,这2个指令都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指令的合同。如《服务指令》中规定:对于供应和服务混合合同,若服务部分价值超过总价值的50%,则适用《服务指令》,否则适用《供应指令》;工程和服务混合合同,如果服务不是为了履行工程合同的需要,就适用《服务指令》。[作者单位:昆仑海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三是欧盟政府服务采购门槛为20万欧元,估价方法体系较为完善 。

1.欧盟公共服务指令明确规定了服务的采购门槛

欧盟《服务指令》的采购门槛规定是其扣除增值税后的估算价值不少于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合同。在合同文件中,缔约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其标书中表明他可能打算将合同的多少份额分包给第三方,这种表示不应损害主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欧盟《公共事业指令》的采购门槛是超过60万欧元的电讯供应及服务合同和价值超过40万欧元的其他供应及服务合同。

欧盟采购实体主要是规范合同的主体,即必须对外进行招标的机构。作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公法人,具体包括国家、区域或地方机构,公法管理的机构,以及由一个或数个上述机构所组成的联合体。上述区域或地方机构相当于我国的地方政府,公法管理的机构相当于我国的事业单位。

公共服务合同是指采购实体与缔约人,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为获得金钱利益而提供工程,供应或服务的书面协议。

欧盟政府采购的最新门槛金额规定从2008年1月开始实施,金额不含增值税,适用欧洲理事会法规1422/2007(L317/34 5/12/07),英镑同等值则在C301/07 13/12/07中出版。

2.欧盟服务采购合同估价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欧盟在对合同进行估价时,考虑的是服务提供者的估计补偿总额。

整体估价原则:为防止采购实体在计算合同总额时通过分割合同或选择估价方法来逃避协议,欧盟制定了特殊原则,规定既不能采用选择单项合同估价的方式,也不能将采购需求化整为零来规避政府采购。如果将服务划为几个部分,每一部分单签合同,那么每一部分的服务合同价值需汇总计算。

特殊处理原则:欧盟在评估特定的服务时,有特殊的原则。

如:关于保险服务,需考虑到应付的保险费;关于银行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需考虑到收费、佣金和利息及其他类型的报酬;关于涉及设计的合同,需考虑应付的收费或佣金。另外,奖金或参加报酬超过20万欧元的设计竞赛也适用服务指令。

底限控制原则:如果单项服务合同扣除增值税后的估计价值低于8万欧元,如果这几个服务合同的价值和不超过总价值的20%,则不适用该指令。公用事业指令也有禁止分割合同和采用特殊计算方法规避指令的规定。该指令中规定如果合同分为几个部分,某一部分的价值低于10万欧元,只要这部分的价值不超过总价值的20%,就不适用该指令。

上限控制原则:对于没有明确总价款的采购,欧盟专门制定了特殊的合同估价方式。

如在合同不规定总价的情况下,在合同无期限或期限超过48个月的合同,其价值是每月分期付款额乘以48。(作者单位:昆仑海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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