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应回归本位角色
协议供货应回归本位角色
——批量集中采购系列评之二
本报编辑部
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推行后,协议供货的未来走向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从唯物辩证的角度看,新事物战胜旧事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决定了批量集中采购终将会取代协议供货。但是,这种取代并不是要彻底消除与被消除,并不意味着协议供货会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是通过改革扬弃,使每种模式充分发挥自己的本位角色,最终形成“该集中的真正实现集中操作、不宜集中的规范操作”的合理格局。
首先,在这场改革扬弃中,必然要摒弃的是过往对协议供货的不当使用甚至是滥用。
其实,任何一种模式本身并无对错优劣之分,关键在于是否用得到位、用得恰如其分。从某种程度上,协议供货在实践中表现出的种种弊症,并不代表这种模式本身有多坏,其根源在于过往改革实践中对这种模式的错用。
错用的最直接表象是牙签被当做了顶梁柱。众所周知,协议供货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通用类货物和服务中零星采购、小额采购和急需采购的效率与效益问题。国际上通用做法如此,我国协议供货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如此。但是,在其后的实践中,协议供货这种本位角色发生了鲜明的变异。一方面,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被放大到极致。适合实行的项目实行了,不适合实行的项目也实行了,以至于许多地区都出现了集中采购目录基本等同于协议供货目录的状况;另一方面,从实际采购量的比重上,许多地区已形成了协议供货主导集中采购的局面。
放到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选择协议供货,无疑对提高采购效率、削除改革阻力具有某种现实意义。但是,协议供货的大行其道,直接导致了两种结果:一种是价格处于劣势、竞争严重不足、不易集中监管的特点和由此导致的问题被充分暴露;另一种是其骨子里透着的分散性已严重背离了我国以集中采购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向。
在对协议供货的探索中,曾经出现二次竞价、网上竞价、电子反拍、联动采购等多种形式。这些探索对解决协议供货的竞争及价格等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质上看,无论怎么改,都没有脱离协议供货运作的基本框架,并不能根除协议供货分散采购的特性,不能彻底解决“集中采购不集中”的问题。
其次,在摒弃错误模式的过程中,必然要树立的是集中采购思维和批量集中采购方向。作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模式,批量集中采购的出现,无疑宣告了协议供货终被取代的必然命运。这种取代,在本质上,是集中模式对分散模式的取代;在实现形式上,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上:
一是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上,既然是通用类的项目,那么不同单位就有共同需求,有实现需求归集、集中采购的可能,就可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因而,从长远来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有便于归集的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都应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是在实施主体上,不同的单位在同样的项目上不存在区别对待,而是车同轨、马同辔。因而,从中央到省、市、县,所有政府采购的预算主体都应逐步被列入批量集中采购范畴。
三是从采购量的分布上,在同一类产品的采购规模以及整个集中采购规模比重中,都应逐步确立批量集中采购的绝对主导地位。
最后,随着批量集中采购除旧布新的完成,协议供货应回归其本来角色。
作为政府采购实现方式的辅助,协议供货的存在是因应采购实际需要,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科学性、完备性的需要。从实践来看,在此次批量集中采购工作试点中,为了解决个别特殊用途办公设备的采购问题,初步保留了协议供货采购方式,但要求各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将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控制在上年该品目采购量的10%以内。这种方式,是在同类品目中,对批量集中采购不能覆盖的领域,探索应用协议供货作用的一种方式。
此外,从不同类品目的适用特点看,在部分需频繁采购、小额、零星的服务或建筑服务项目中,也可适度采用协议供货方式,发挥其小、快、灵的特点。这也是协议供货的归宿之一。 (执笔人:赵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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