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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被通报将难获代理业务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7: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山东将通报代理机构15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

一年两次被通报将难获代理业务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今后,山东省省内的代理机构如果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将在省财政厅组织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规定,各采购人单位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来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这是记者近日从该省财政厅得到的消息。

据悉,由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自身的特点,其代理机构的业务量基本占全省采购总额的80%以上,所以该省一直把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此次该省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该省代理机构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建立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该省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记者在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中看到,此办法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所有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其中所提的不良行为,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政府采购执业规定,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我们今后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时,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原则。”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说道:“如果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将在省财政厅组织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我们的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规定,各采购人单位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来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此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本人《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内,被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我们也将收回其个人的从业资格证。”

 刘仁民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所有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如果出现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或擅自分解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未按照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超出规定比例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未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同一个评审委员会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的等15种不良行为,将会被通报。

该《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山东省对于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通报将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管辖权限划分,涉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由省财政厅负责,涉及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财政部门确认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后,将提请所属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此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在作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后7个工作日内报山东省财政厅备案。而具体的通报内容,将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违规执业人员姓名和不良行为情形等。刘仁民表示,该《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该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也为该省政府采购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

据悉,近年来,山东省财政厅相继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等多个制度办法,还数次组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逐步构建起一整套代理机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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