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采拒绝安全生产违法记录者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报道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企业,今后将无缘北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
近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意见》规定,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不得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企业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及企业集中采购时,应把供应企业是否列入安全生产警示名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社会负面影响极大。《意见》的出台,旨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的范围,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并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监管。《意见》通过取消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企业的投标资格,并以企业是否被列入安全生产警示名单作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将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引导企业主动规范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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