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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普:如何强化综合评分法的应用效果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7: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评标环节中具有中和价格分、兼顾综合分、力求整体分的评审效果,不仅满足了采购人的价格需求,而且满足了质量、技术、售后服务等多种采购需求。据《中国政府采购报》的调研结果显示,许多地区招标采购中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占总评项目的80%以上。综合评分法如此受宠,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可轻视的问题。

1主要问题

以医疗设备公开招标为例,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值为100分)在应用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有:

1.技术标段打分存在主观倾向性

技术标段分值比重较大,可占35分-45分。在基础分值中供应商所报产品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满分,在此基础上正负偏离酌情加减分,其余评分项酌情打分。受利益驱动,一些专家会在酌情打分项上发生主观倾向性打分行为。

2.售后服务标段评分随意性大

售后服务项标段分值占10分-15分,一般分为保修期、维护年限、技术培训、响应时间和售后服务体系等。评标专家对该标段内容的真伪难辨,只能以投标文件中自报数量情况估计给分。

3.财务及信誉标段评分受评标专家专业限制

财务及信誉标段分值占5分-10分。就财务状况而言,评标专家因不懂专业或专业不专而应付了事,进而影响到总体汇标、定标的公正性。据笔者几年监标跟踪,一些地区就此均只比较资产总额、实收资本高低后即下结论。

4.业绩标段分值确认繁琐

业绩标段分值占5分-10分,一般规定对既定期间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个数及业绩金额打分。实践中因打分项概念模糊、业绩计量繁琐等原因,极易出现打分难的局面。

5.价格分值仍主宰投标供应商命运

除特殊情况外,货物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30%-60%,服务价格分值占总分值10%-30%。实际操作中,常出现其他打分因素差但因报价低而中标的情况。

2问题成因

1.评审打分缺乏法律依据力

目前,实践中采用的综合评分法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但也只是固定区间浮动价格分值,而其他如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项因素分值则依据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由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打分。换言之,现行法条也无力细化规范,只得交由现场评审专家主观判定。采购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也只得对除价格外其他因素分值作出“根据××情况,酌情打分”的含糊表述。

2.评审权责不对等而放肆打分

现行法律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评审权利,但未明确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没有对专家的裁量权加以制约,进而导致评审专家责任意识的缺失。表现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无所顾忌、随意打分行为。当因此出现质疑投诉被追查时,评审专家常以“打分高低是评审专家的权利”回敬。

3.评标能力不足导致中标“水分多”

因评审专家专业素质、能力各异,评审经验阅历不同,加之采购项目千差万别、采购人需求多样,时常造成评标打分随采购人意志走、大拨哄,以致中标带有“差不多”或估计的成分。

4.采购市场繁杂、行业间数据资源难共享而造成评审困惑

如多种原因造成目前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财务信息不能共享,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严重不一致,加之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只对企业当期出具数据负责确认,至于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则无法求证,以致造成投标供应商投标时的各种资质被质疑、投标单位财务结果难辨真假等,且目前法定的综合评分法中尚无评标打分实施细则,故导致评审打分“力不从心”。

5.利益驱动导致评审打分难以公正

由于采购市场体制、机制尚不成熟,受利益驱动的非公正评标行为在所难免,如给有利益关系的投标供应商打高分,或询问采购人代表看中了哪一家的产品,随后便完全依照采购人的意愿打分等。这给采购质疑投诉甚至违法违规埋下了隐患;即使当期不会发生质疑投诉,以后也可能会给用户带来各式各样的影响或麻烦,最终也给代表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带来不好的影响。

3改进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在严格规范投标文件真实有效的前提下,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谈几点应用性对策。

一是对技术标段评审实行明暗分打再汇标,以规避主观倾向的打分行为。

基于技术标段分值大、主观倾向性强的特点,将现行招投标文件中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价格文件等合编统装密封形式改分为主观项标和客观项标分编分装密封合报,将主观项标和客观项标评标打分由原来统打统汇改为明暗分打再汇标的形式。

具体操作规程为:第一,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编制要求,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作为主观项标,编制时要屏蔽掉与此相关的全部企业及相关人信息,并用招投标机构统一规定的排序码在密封完好的标书封面标注(注:排序码应在其开标报价一览表中重新标注且完全一致,并将排序码盖公章且法人签字,以示主观项标的法律效应)。对于商务文件、价格文件等可作为客观项标,仍实行现行招投标文件编制方法编制,然后将分编分装胶封的主观项标和客观项标再合装胶封后投标。

第二,完善投标文件前期拆封、唱标和初始登记工作,可在规定的开标当天截止时间内,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当场拆封总套装的投标文件,将主观项标书胶封面排序码与开标报价一览表中标注的排序码核对一致后,连同唱标对应的投标报价由专人录入电脑以备评标。

第三,规范独立评标打分、严谨汇标工作,在严谨的音、视频监控下,由现场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对投标商主观项投标文件重新编号,且做到与原主观项投标文件胶封面排序码高度一致且严格保密,进而暴露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商信息只是重新编号,此可彻底消除其主观倾向性打分行为。对于客观项标可视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集体打分,或由其同招投标机构有关人员共同打分。对主、客观标打分完毕后由专人汇标时,由监管部门负责将主观项标编号的分值并入本次对应的投标商客观项标分值,并予以汇标、定标。

二是完善财务状况分值的评定。

在政府加快企业财务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改革步伐、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投标财务审计报告管理的前提下,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应的财务辅表,并随投标文件一并附上相应考核用财务指标,如考核经营成果方面的财务指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考核偿债能力指标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实际评审操作时,作为通用绝对额参考指标包括:净资产(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损益表中的净利润)、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现金流量表中)等。相对参考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

三是业绩分值评审要细化。

首先对投标文件业绩量方面严格规范,对出具的中标书、货物验收单、签订中标合同等要在签订或履行时间、文件序号等方面充分明确,并附上履行情况的证明、销售清单、完税证明等。在评审时做到对竞标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分别评审定分后汇总的方法,即按规定考核评审区间把投标供应商自身履行分项业绩按数量和金额分别做算术加和,用既定分值分别除以汇总后的数量和金额得出相应比率,然后分别乘以各自占此次满分者的比重,最后将计算出来的数量分值和金额分值再做算术平均即可。

四是加大售后服务标段评审力度。

针对售后服务涉及的保修期、维护年限、技术培训、响应时间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承诺性评审内容,不能单纯从投标供应商提供“量”大小的角度考虑,要从行业特点、企业实力、交通便利、企业名誉、供应商过往服务记录等多方面考察分析,做到依投标文件但不唯投标文件。实际工作中,可就上述内容调研、搜集整理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行业售后服务参数信息库,如不同行业的同类货物保修期理论应该是多少年,以备评标时参照用。

五是合理界定投标价格畸低分值。

面对少数投标供应商因货物投标报价法定分值(一般占评标总分值30%-60%)无需评审打分而以价格畸低争分抢标的现象,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1条,即“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合理界定投标价格畸低的问题,掌握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时期内的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及市场需求情况,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日常相关情况、数据收集存储工作,以期评审打分时用于校正价格畸低中标行为。(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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