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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整体质量仍有提升空间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0:57: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梁爽

截至4月中下旬,我国中央、地方各省市的新一年度协议供货招标活动大多已经完成。自协议供货制度执行以来,围绕产品价格、后续服务、供应商诚信等方面的讨论从未停止。作为IT类产品重要的采购方式,协议供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与管理问题备受采购当事人关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年以来国内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纷纷出台规定,采取相应监督及奖惩措施,力求在最大程度上提升协议供货整体质量。

多措并举治疗服务顽疾

在中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简称“国采中心”)出台规定,要求各中标人应同时公布公司总部联系人、项目总协调人和各地区主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项目总协调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采购中心并登陆电子系统进行变更。国采中心还要求各中标人授权的各地协议供货商应符合招标文件数量要求。各中标人应全面核查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及时调整更新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国采中心将对各中标人协调人信息、代理商数量、最高限价等调整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招标的评价依据。

在地方,四川省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为规范办公设备协议供货以及办公电器定点采购的后期管理工作,要求协议供货中标人及时对中标产品进行价格报备,及时公布项目联系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保证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稳定性。为更好地督促供应商履行上述义务,该中心强调,相关供应商的所有违规行为都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评价依据。郴州市在湖南省率先出台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商末位淘汰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范围的供应商,经年度综合实力评审排名靠后、记录不良、业绩或价格服务不优的上一年度协议供货商和定点服务商一律实行末位淘汰,防止个别供应商重招标入围、轻入围履约现象的发生。

利用价格指数实现实时监管

在说不清的媒体价与摸不准的市场价的双重夹击下,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在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比对过程中遭遇了不少困难。此时,第三方价格检测机构提供的客观数据的介入恰好为解决监管部门这一难题提供了有利条件。

中国•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已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北京市、天津市、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济宁市、浙江省和湖南省正式采用了中国•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进行实时监管。重庆市、上海市、安徽省也计划采用价格指数进行协议供货价格监控,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还有一些省市正在与价格指数进行积极接洽,调研引入价格监管的可行性。

诚信,供应商必须坚守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诚信问题屡遭诟病。诚信,也成为协议供货制度的顽疾之一。针对这一问题,各地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监察部门等机关近年来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并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加以整治。

近期,浙江省财政部门针对该省协议供货价格进行了抽样调查。据了解,此次抽样调查共涉及5大类266款电子信息类产品。调查结果表明,有82款产品协议价明显高于市场可比价格,特别是在便携式计算机产品品目中,包括一些知名品牌在内的产品普遍存在价格虚高问题。

记者了解到,2010年7月,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供应商诚信档案和考核管理措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并实行动态管理,而此次的抽样调查正是按《暂行办法》要求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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