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市县向中小企业伸出橄榄枝
扩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实施的主体范围——
安徽市县向中小企业伸出橄榄枝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 通讯员侯洪玮报道 安徽省将市、县纳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主体,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范围、评审优惠及惩处措施。
日前,记者从安徽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了《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重申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和分包等措施的基础上,扩大了政府采购扶持实施的主体范围,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全省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要求各部门研究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通知》还特别明确了扶持实施范围,规定预算不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暂不包括电梯、车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工程或服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与《暂行办法》略有不同,《通知》规定,将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被评为政府采购诚信企业的中小企业,可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如果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同时,《通知》指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准确统计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信息。凡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代理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的,均不得统计为中小企业。
《通知》还对扰乱政采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制定了惩处措施。凡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采购资金。
此外,《通知》对加强《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中小企业的培训指导等予以明确,并指出将在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季度和年度通报中增加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比例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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