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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芝全:建设工程不能一味贪图低价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6: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笔者曾遇到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市乡镇卫生院住院部改造项目的预算为90万元,工程设计已通过当地发改部门审查核准。由于该地政府对于招标投标的评标办法规定为:“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办法,一律采取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一家建筑商以50余万中标,中标价比预算价(政府投资评审预算价)低40%多。结果,中标人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以中标价格不能实现施工图纸设计要求为借口,减少设计项目、降低原材料质量标准,最终无法按照设计图纸和项目清单施工。该项目至今已历时3年都无法完成项目验收和办理工程结算事宜。这种事例虽不常见,但能够说明,工程建设项目不能一味强调低价。

首先,从实践层面来看,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如果硬性强调低价中标,片面追求节约采购成本或减少采购人投资的话,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一是恶性竞争中标后无法与采购方签订合同,不能如期开工建设。二是强行开工后在建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最后导致豆腐渣工程。三是完工后无法按照项目设计图纸和项目清单进行验收。四是完工后无法办理工程结算事宜。

其次,从立法意图来看,《政府采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中标条件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笔者认为,此规定对工程招标采购评标中的价格作出了一个硬性规定,即不能低于成本价格,也就是说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可以不考虑公司应得利润,但是人工工资、各种税费等法律规定的应当上缴国家的相关费用,必须纳入承包建造成本中去;否则,就是低于成本价。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本意之一在于杜绝一味追求低价中标的恶意竞争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不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和定标。特别是财力并不充裕的基层地区,更不能为贪图省钱而掉入低价中标的陷阱。(作者单位:湖北省枝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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