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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惠岳:采购合同应包含10大条款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6: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为要式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签订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品种、规格和数量。货物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货物的规格应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货物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货物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货物的质量和包装。合同中应规定货物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货物,应写明具体条款;对货物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分包方式履行规定。经采购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应明确总包和分包所承担的责任。

4.货物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合同中对货物的价格的规定要具体,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5.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交货期限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送货、代运、自提)。

6.验收办法。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7.违约责任。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负民事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情况,都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

9.纠纷处理方式。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10.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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