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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车维修实践探索框采优化路径

栏目: 阳光副刊,电子报 时间:2026-09-03 16:47: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从公车维修实践探索框采优化路径

■ 赵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暂未将框架协议采购纳入法定采购方式清单,其实施规则待配套制度细化,而实践中框架协议采购已因制度与实践的矛盾陷入困境。本文以公务用车维修这一典型场景为切入点,从采购方式适配、评审机制设计、权责协同管理三个核心维度,剖析框架协议采购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实施痛点,提出适配实践需求的制度优化与机制创新方案,为破解制度刚性与实践弹性的冲突、推动框架协议采购效能释放提供决策参考。

采购方式适配:制度刚性与实践需求的结构性错位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类,制度对这两类采购方式的适用场景作出明确限定,但公务用车维修的固有特性与制度要求形成冲突,导致采购方式适配陷入两难。

——制度刚性要求:公务用车维修应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框架协议仅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集采目录内品目“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二是集采目录外品目“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公务用车维修作为集采目录内品目,供应商数量众多,并不符合“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情形,同样也无法适配集采目录外品目的情形。制度层面明确要求,公务用车维修应通过封闭式框架协议筛选入围供应商,保障采购的规范性与可控性。

——实践需求冲突:封闭式框架协议难以适配公务用车维修特性。公务用车维修的核心特性是分散性、应急性与技术迭代性,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封闭性特征与这些需求形成尖锐矛盾,具体表现为三重困境。

第一,服务需求分散与应急响应的矛盾。公务用车维修需求分散在不同单位、不同地域,且存在大量紧急维修场景,对供应商的响应速度、地理位置、服务灵活性要求极高。封闭式框架协议在协议期内限制新增入围供应商,一旦入围供应商出现响应不及时、维修质量不达标等问题,采购人缺乏替代选择,极易陷入被动,无法保障应急维修需求。

第二,技术迭代与市场活力的矛盾。公务用车维修技术更新迅速,环保标准、维修工艺不断升级,需要持续吸纳具备新技术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封闭式框架协议在协议期内,可能无法及时引入掌握新技术的经营主体,制约了维修服务的升级迭代,长期将削弱市场活力。

第三,经营主体结构与民生导向的矛盾。汽车维修市场的主要参与力量是小微及个体企业,这类经营主体的稳定运营与健康发展,紧密关乎就业市场活力。若企业在征集环节未能成功入围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便会直接面临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承接公务用车维修业务的困境,压缩了小微主体的参与空间,使得财政资金无法精准、高效地流向更多维修企业。

——适配方向:放宽开放式框架协议适用边界。开放式框架协议能够打破准入壁垒,允许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动态加入,通过竞争倒逼服务质量提升,与公务用车维修的需求高度契合。应优化制度设计,将公共服务类、需求分散的采购项目纳入开放式框架协议适用范围,建立动态淘汰机制,既保障采购规范性,又满足实践弹性需求,实现制度刚性与实践需求的平衡。

评审机制设计:单一导向与综合诉求的价值失衡

评审机制是框架协议采购的核心环节,直接决定入围供应商的质量。现行制度对评审方法的限定,与公务用车维修的综合服务诉求存在错位,导致评审结果难以匹配实际需求。

——制度刚性要求:公务用车维修应采用价格优先法。《暂行办法》明确,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评审仅可采用价格优先法或质量优先法,其中价格优先法为通用评审方法,仅政府定价、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类项目可采用质量优先法。公务用车维修不属于质量优先法的适用范畴,制度层面强制要求采用价格优先法。

——实践诉求冲突:价格优先法无法综合考量服务质量。价格优先法以最低报价为核心评审依据,虽能控制初始成本,却可能忽视公务用车维修的综合服务属性,引发多重风险。

第一,质量风险与隐性成本攀升。公务用车维修是涵盖故障诊断、配件质量、工时效率、应急响应的综合服务,仅以价格为核心,极易诱发供应商低价入围后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通过后期追加费用弥补低价损失。这不仅导致维修质量难以保障,还会因频繁返修增加隐性成本,与框架协议采购降本增效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二,服务专业性与可靠性缺失。公务用车维修对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应急响应速度、质量管控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对核心指标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否则易导致入围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公务用车维修的专业需求,影响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行保障。

——优化方向:构建综合导向的评审体系。建立综合评审机制,将价格、技术实力、服务响应速度、质量管控水平、绿色维修标准等指标纳入评审体系,科学设定各指标权重,形成全方位的评审模型。通过综合评审,既控制采购成本,又引导供应商提升综合服务能力,规避低价恶性竞争,筑牢公务用车维修质量防线,实现成本控制与服务质量的平衡。

权责协同管理:分段割裂与闭环运行的机制冲突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征集与履约两个阶段,现行做法对权责的划分导致两阶段管理割裂,难以形成闭环,成为制约采购效能的关键瓶颈。

——制度刚性要求:集采机构应当承担征集人角色。依据《暂行办法》,集中采购品目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明确为集采机构,集采机构凭借对政府采购政策的熟悉度和采购流程的专业能力,承担框架协议征集工作,保障采购的合规性,这是制度层面的权责设定。

——实践运行冲突:权责割裂导致管理断层。公务用车维修的管理权归属于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其掌握故障报修、质量验收等全流程核心信息,但因制度未赋予其参与征集的权利,导致权责割裂,引发三重管理困境。

第一,专业能力错配。集采机构的优势在于政府采购政策与流程把控,但由于公务用车维修的专业性强、维修情况复杂,协议中若无针对实际管理需求的内容,可能导致后续维修监管工作的难度加大。

第二,需求传递断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最了解车辆的实际需求、维修痛点,但因不直接参与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可能无法将高频故障类型、应急保障要求等核心需求反馈至征集环节,为后续履约埋下隐患。

第三,履约管理脱节。在实践中,公务用车维修履约阶段供应商推诿扯皮、维修响应不及时、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管理效能持续降低。

——协同方向:构建多元主体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破解权责割裂的核心在于打破单一主体负责的模式,构建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一是建议推广青岛“双征集人”模式,由集采机构与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共同担任征集人,组建专项工作组,建立“采购合规清单”与“采购需求清单”双清单对接机制,确保协议内容既合规又贴合实际;明确集采机构与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在两阶段的权责边界,赋予使用单位对履约管理的监督权与评价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从需求征集到履约管理的全流程闭环,保障框架协议落地见效。二是建议取消集采目录内品目由集采机构征集的硬性规定,修改为允许业务管理部门直接征集。

框架协议采购的优化路径与实践启示

要破解公务用车维修面临的困境,需要从制度层面完善分类管理与规则弹性,优化框架协议分类标准。

一是扩大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适用场景,将需求分散、应急性高的公共服务类项目纳入开放式框架协议适用范围,建立动态准入退出机制,赋予采购人一定的选择空间。

二是完善评审规则,引入包含价格评价因素的综合评审法,结合采购项目特性制定差异化评审指标体系,破解单一评审导向的局限。

三是取消集采品目由集采机构征集的强制规定,允许业务管理部门作为征集人,完成征集和管理工作。

框架协议采购在公共服务领域能否成功落地并发挥实效,核心在于实现制度刚性与实践弹性的平衡。公务用车维修的实践困境,折射出当前框架协议采购在制度适配、机制设计、权责划分等方面的短板。唯有从制度层面优化分类管理与评审规则,才能破解采购方式适配、评审机制设计、权责协同的核心难题,推动框架协议采购真正实现流程合规与服务优质的统一,为公务用车高效运行筑牢后勤保障根基,也为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框架协议采购实践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作者单位: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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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61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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