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报政采典型案例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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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通报政采典型案例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通报五起政府采购领域的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帮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举一反三,提升遵规守纪意识和政策业务水平,助力打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据悉,近年来青岛市财政局聚焦政府采购领域排斥或限制竞争、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治,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更好地将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青岛市对以下五个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一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某单位在开展食堂食材采购活动时,采购文件将“诚信建设、品牌及市场占有率”“自有分割加工车间”“自有冷冻仓库且存储能力不少于300吨”“同一项目财政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等内容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是采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某单位采购某服务项目,采购金额累计超过当年度青岛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通知》要求,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某公司在参与某单位厨房餐厅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时,投标文件中提供多份虚假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通知》要求,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供应商围标串标。某公司在参与某单位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时,投标文件与另一公司投标文件多处内容、排版异常一致,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结合《通知》要求,对这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某单位采购某设备项目,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称因生产厂家原材料不足导致设备停产,不能按时供货,放弃中标资格。经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行为缺乏正当理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通知》要求,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青岛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最终受到了法律惩戒。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要“以案为鉴”,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学习,牢牢守住法律红线,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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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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