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下采购如何补齐内控短板
【控采有方】
限额以下采购如何补齐内控短板
■ 丁光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一步压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在立法层面新增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主体责任,以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相关方责任等方面规范限额以下采购的内部控制,必将有效解决限额以下采购在实操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
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财政部于2012年11月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明确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2025年财政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明确采购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
上述两项制度协同发力,推动采购人形成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政府采购业务预算、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内部控制报告;二是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评价主要内容为议事决策机制运行情况,采购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等;三是接受政府财政部门开展的内部控制建设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四是针对内部控制评价和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初步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闭环管理。
在实操中不难发现,分散采购项目,特别是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内部控制尚存在某些制度方面的短板。从采购组织来说,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信息发布渠道、组建评审小组、制定评审和验收标准,接受、处理质疑与投诉,极易变“分散采购”为“自主采购”;从人员结构来说,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建设仍存在培训、教育和评价方面的薄弱环节,部分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和新规不熟悉,不敢主张权利,从而出现了所谓的“小标大招”“量身定做”“一托了之”等采购乱象,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和公平。
对内控管理的影响
修订草案第二条将“财政性资金”修改为“预算资金”,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纳入本法适用范围。这一调整有助于填补监管空白,确保所有使用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均受到法律约束。同时,修订草案明确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这意味着限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项目将受到政府采购简易程序规范。
修订草案要求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通过明确程序,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文件、评审、信息发布、合同签订、验收、资料保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政府采购活动要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这有助于促进采购活动廉政建设。
依法规范内控制度建设
修订草案明确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执行、验收程序应当明确,承担不同岗位职责的经办人员原则上相互分离。为落实内部控制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发挥财务、内审、纪检监察等机构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格局。
采购人应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采购管理体系,完善内部决策机制,明确采购计划、审批权限,健全审核、审批流程,加强财务预算控制。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职责岗位相互分离。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依法依规做好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及处理工作。
采购人还应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对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工作应听取采购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且应关注单位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与采购内部控制相关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评价意见应由本单位内审部门审核、本单位审定后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附证明材料)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推动形成内部控制评价长效机制和管理闭环。
(作者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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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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