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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评审因素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6-08-04 08:51: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建议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评审因素

■ 易学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但笔者发现,全生命周期成本(Life Cycle Cost,以下简称LCC)尚未作为法定评审因素明确纳入其中。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务中,笔者深切体会到“低价中标、高价运维”导致的财政资金隐性浪费痛点。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设强制性或指引性条款,明确将LCC(涵盖采购取得、运行运维、能源消耗、专用耗材、废弃处置等全环节成本)作为法定评审因素,并在法律层面确立其适用规则与测算原则。

国内制度基础及国际立法参照

早在2021年,财政部就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其中明确,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LCC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LCC,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然而,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层级的倡导性规范,约束力有限。

在国际层面,欧盟《公共采购指令》明确将LCC作为法定评审工具;《绿色公共采购手册》推荐欧盟成员国在采购超过100万欧元的能源相关产品、建筑及交通设备时,采用LCC方法进行成本核算与评价。美国《联邦采购条例》要求在采购计划中必须包含成本效益分析,明确将LCC作为最优价值(Best Value)采购的核心依据,同时规定超过一定门槛(如200万美元)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LCC评估。

可以说,将LCC上升为法律条文,既是落实“物有所值”的必然要求,也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体现。

未纳入LCC可能引发的隐患

一是“低价中标、高价运维”导致财政总支出失控。在信息化系统、大型医疗设备、电梯空调等采购中,初始购置成本往往仅占LCC的30%—40%,后续运维、专用耗材、能源消耗占比极高。若评审仅盯初始报价,部分供应商可能会通过恶意低价先抢占市场,后期通过垄断耗材、高额维保转嫁成本。以某大学附属医院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线设备采购项目为例,预算300万元,公示中标价仅为1000元。该项目因极端差价引发舆论质疑,随后被院方暂停并开展调查。此类“设备低价甚至接近零元、耗材高额绑定”的模式,若无LCC评审约束,将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绿色低碳政策缺乏落地抓手。节能产品(如一级能效设备)初期采购价格可能略高,但长期能耗成本低。若无LCC评审,按照最低价中标原则反而会天然排斥绿色低碳产品,与修订草案提出的“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功能背道而驰。

三是履约验收环节权责失衡。由于缺乏LCC价格锁定的法律依据,采购人可能面临供应商“坐地起价”收取高额服务费、更换配件而无制约条款可依的难题,合同履约监督与绩效评价难度极大。

立法修改建议

一是增设LCC法定地位。建议在修订草案关于评审方法与标准的条款中增加一条,即对于使用年限长、运维成本高、能耗敏感或涉及专用耗材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报出LCC,包括但不限于初始取得成本、运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专用耗材费及废弃处置费,并将其作为重要评审因素。LCC应按资金时间价值折算为现值进行综合评审。

二是强化价格锁定。建议在修订草案关于采购需求与合同条款中增加一条,即采购文件及合同应明确约定,供应商在约定的全生命周期或质保服务期内,提供运维服务、专用耗材的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报价;确需调整的,应经法定程序且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公允价格,防止通过后续服务变相抬高使用成本。

三是明确适用范围与测算指引授权。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LCC评审的适用项目目录及测算技术规范,优先在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中央空调、信息化建设与运维、公务用车等领域强制推行LCC评审。

配套机制建议

鉴于LCC测算存在数据积累难、折现率选取难等问题,笔者建议,在修法的同时配套有关机制。

一是建立行业成本数据库。由财政部门牵头,依托全国一体化采购交易平台,归集同类项目历史运维、能耗、耗材数据,向采购人开放参考,解决“算不准”问题。

二是引入动态净现值评分模型。由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报出的后期成本合理性进行专业澄清与判定,防范虚假低报运维费。

三是分类分步实施。法律修订时可表述为“应当考虑”或“对特定类别项目必须纳入”,先在高价值、长周期项目(如大型IT、医疗设备、中央空调)中硬性落地,再逐步扩大至通用货物。

总之,将LCC纳入法定评审因素,是实现从“单纯省钱”到“物有所值”跨越的关键一环,也是国际通行规则下高标准采购理念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根治实践中“重购置、轻使用”的顽疾,在修订草案中补足LCC评审条款,有助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作者系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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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52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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