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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竞争逻辑 赋能现代治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6-07-23 18:29: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修法观察哨

重塑竞争逻辑 赋能现代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书写阳光采购时代新篇

■ 本报记者 张明柳

时代场景持续变迁,治理需求不断升级。立足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政府采购法迎来系统性升级。本次修法最具标志性的变化,是将政府采购核心导向由“公开招标为主”优化为“公开竞争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延续原有制度优势、坚守阳光采购内核的基础上,重新理顺采购方式与竞争机制的内在逻辑,科学释放制度活力、拓宽治理维度,赋予采购人依据项目需求精准选用采购方式的自主空间,推动政府采购治理体系更好地适配新时代公共资源配置与营商环境建设需要。

更新理念 重塑竞争逻辑

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基石。随着采购品类持续丰富、需求日趋多元化,传统固化的采购模式已难以适配多样化的采购需求,行业呼唤更加科学灵活、精准适配的全新制度体系。

立足制度演进视角,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认为,此次修法的核心价值是让竞争机制彻底摆脱与公开招标方式的深度捆绑。“制度设立初期,行业对竞争规则认知有限,将公开招标确立为主要采购方式,可以快速建立规范化采购秩序,具备鲜明的历史合理性。但20余年的实践证明,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的深度绑定,衍生出诸多实操弊端。在技术复杂、需求不确定、市场主体有限的场景下,强行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易造成流程冗余、效率低下、财政浪费;非招标采购方式长期被污名化,市场和监管层面易形成‘选用非招标方式即为规避招标’的刻板偏见。”赵勇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主任王丛虎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此次修法完成了关键变革,剥离采购方式与竞争范围的绑定关系,让各类采购方式各归其位、各尽其用。“这显然是一次理念的转变、认知的提升。这种理念和认知主要来自长期以来政府采购的客观实践,是符合我国政府采购实际的。”王丛虎告诉记者。

理念突破的“着陆点”,体现在核心条款的调整优化上。在赵勇看来,修订草案删除原有的“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条款,是政府采购制度理念的标志性革新。“这意味着公开招标从‘神坛’上走了下来,成为与其他采购方式平等的选项之一。同时,修订草案明确,原则上应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但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经批准可以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由此,即使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也可以采用公开竞争,在招标采购方式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限竞争。”赵勇表示。

竞争逻辑的重构,绝非弱化竞争约束,而是推动竞争机制更加科学务实、精准有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副教授、预算绩效和政府会计研究中心副主任邓秋云认为:“修订草案打破了单一程序桎梏,构建了多元化、场景化的竞争机制,让竞争服务于采购质量与资金绩效,而非单纯满足于程序合规要求。”在她看来,修订草案一方面适度下放采购自主权,赋予采购人根据项目属性、需求特点、市场现状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的权限,破解以往“一刀切”的制度僵化问题,大幅提升适配性与执行效率;另一方面针对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场景、响应周期、等标时限作出标准化、精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流程管控等关键环节,以严密的程序约束杜绝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放得开’激发采购活力,‘管得住’守住合规底线,让每一类采购方式都能在适配场景中最大化释放公平竞争效能。”邓秋云告诉记者。

优化规则 统筹放权与监管

制度提质,既要释放活力,也要守牢底线。为实现“放权不放任、灵活不随意”,修订草案在释放采购自主权的同时,同步搭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约束体系。

王丛虎表示,修订草案从四方面持续扎紧制度篱笆:一是确立依法按需选用的基本原则,确保采购方式选取贴合法定情形、贴合项目实际;二是细化各类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准入标准,提升规则精准度与实操指导性;三是明晰招标适用边界,确保市场充分竞争、需求清晰明确的项目依规优选适配模式;四是细化违法追责条款,以刚性法治约束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持续巩固阳光合规的采购底色。

在完善顶层约束机制的基础上,修订草案针对各类采购模式运行痛点,开展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升级,补齐实操短板。

招标方式受关注度无疑是最高的。赵勇告诉记者,修订草案中针对招标方式明确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内容及价格”的核心特征,程序保持相对严谨。

相较于招标方式的修补完善,竞争性谈判制度实现突破性优化,成为本次修法改革力度最大的采购方式。“修订草案明确其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技术或商务要求,需要通过谈判明确’以及‘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情形,允许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谈判、在谈判中细化需求、公开最终报价或得分排序,真正体现了‘谈判’的本质——通过互动来明确需求、优化方案。”赵勇表示。

“现有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痛点在于‘程序烦琐、竞争不充分’,修订草案从两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大幅扩张适用情形,明确技术复杂的项目、需要供应商参与确定解决方案的项目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二是优化谈判程序,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明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向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公开最终报价或者得分排序,增加了透明度。”邓秋云补充道。

询价采购方式也同步完成场景扩容与流程提速。邓秋云告诉记者,询价方式痛点在于“适用范围过窄”,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将询价方式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需求明确、内容单一、标准统一的工程和服务”。这意味着询价不再局限于货物采购,符合条件的工程和服务项目也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大大拓宽了制度的覆盖面。“询价方式响应期缩短至3日,体现了‘简单项目简单办’的思路。”赵勇补充道。

经过系统性规则再造,各类采购方式边界更清晰、适配更精准、流程更规范,形成层次分明、有序互补、高效协同的现代化采购方式体系。

提质增效 赋能现代治理

交易规则的迭代升级,最终指向治理能力的系统性跃升。跳出具体交易流程,这场以公开竞争为核心的制度重构,正推动着政府采购完成历史性的治理跃迁。

在赵勇看来,我国初代政府采购制度诞生于行业初创阶段,核心使命是“把钱管住”,以严格程序规范堵住漏洞、防范浪费。历经20余年发展,行业成熟度、市场丰富度大幅提升,修法顺势而为,将核心命题从“防止乱花钱”转向“让钱花得好”,推动制度从单纯的“交易规则”升级为现代化“公共治理”体系,着力构建起以物有所值为导向、以公开竞争为基石、以政策功能为载体、以数字化为支撑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邓秋云认为,修订草案告别了传统“程序管控”模式,迈向全新“竞争治理”阶段;治理导向跳出单一“过程正义”,全面转向“结果绩效”,回归公共采购服务民生、保障需求的本质;制度升级也进一步补齐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公共采购制度短板,夯实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底座。

理念革新与规则优化,将推动采购实操的提效提质。赵勇认为,修订草案将彻底扭转以往同质化、程式化的采购模式,让公共采购真正实现快慢有度、繁简适配。“最大的变化是‘该快的能快起来’。过去不管项目多简单,只要金额到了限额标准以上就得走公开招标程序,20天等标期雷打不动。修法后,简单的项目用询价方式,3天就能完成响应,技术复杂的项目通过谈判可以在互动中高效推进。‘一把尺子量所有人’的时代结束了。”赵勇坦言。

采购模式的灵活适配,也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放大财政资金绩效。赵勇表示,修订草案同时筑牢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根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全程公开透明,压实合同款项支付要求,真正实现入口公平、过程透明、权益有保障,全方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此次修法以‘公开竞争’重构政府采购的制度基因,让市场竞争从程序的‘装饰’回归采购的‘灵魂’——这不仅是交易规则的升级,更是政府采购从‘管好每一分钱’走向‘用好每一个市场’的深刻变革,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了强劲的制度动能。”邓秋云如是说。

“这场理念变革将持续落地生根、贯穿行业发展全程。身处采购变革的全新时代,修订草案带来的价值革新,必将持续推动行业提质升级、助力时代发展进步。”王丛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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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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