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承诺不实引投诉 评审澄清边界在哪

承诺不实引投诉 评审澄清边界在哪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7-06 21:19: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承诺不实引投诉 评审澄清边界在哪

■ 徐铭鸽 李洲 曹葆华

案例回放

某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4K荧光腹腔镜系统。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投标产品逐一填写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以下简称技术偏离表)。如投标设备实际技术规格与技术需求无偏差,则应在“偏离度”一列填写“无”;如投标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完全一致,则在“偏离度”一列填写“负偏离或正偏离”。

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B供应商提出质疑,又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认为,自己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价格又低,排名却靠后;A供应商所投产品有2项技术参数无法满足招标要求,价格高却能中标,A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情形。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A供应商对所有参数均作了无偏离响应;但查阅投标文件所附产品彩页,并通过查阅厂家所投产品官网技术参数证实,确认其产品有2项技术参数不满足。咨询A供应商时,其答复为具体经办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发生粘贴错误,后期检查不认真、不细致。调阅评标评审报告、询问笔录等评审资料时,评审委员会认为也看到技术偏离表为“无偏离”,技术支持材料没有“强度导航模式”,不具备“降低反光”功能,现场以书面形式要求A供应商作出澄清,A供应商澄清内容为“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旧版产品彩页,未及时更新,以技术偏离表填写的内容为准”,因此,认为此项为“非实质性要求的不合规”,将此项参数作负偏离进行了分数核减。

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虽然响应“无偏离”,但实际并不满足,是未如实响应。A公司存在较强的主观故意性,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因此,财政部门作出投诉事项成立的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A公司处以相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案情评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评审澄清的适用范围、行使权限、法定边界具有严格限定,评审委员会有权依法组织澄清,但不得突破法定规则变相改变投标实质内容、允许投标人弥补投标缺陷。

在本案中,评审委员会发现A公司存在前后内容实质性冲突、响应事实不清。因此,评审委员会现场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程序合法、权限正当、操作合规。但需要明确的是,合法澄清不等于随意纠错,澄清过程中不得允许投标人以说明、更正为名,改变原有投标响应内容、补充缺失参数、消除实质性负偏离。本案评审环节的核心问题在于,评审委员会过度采信投标人“旧版彩页未更新”的单方说辞,错误将参数响应不实认定为轻微不合规,通过分值核减的方式包容实质性投标瑕疵,变相突破了评审澄清的法定边界。

另外,如何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留言编号为3989-3487653的网友留言时称:“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主体应是供应商,主观上是谋取中标、成交的故意,客体是政府采购交易秩序,客观上是有篡改、伪造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技术偏离表的填报行为,是供应商自主、审慎、一次性的法定承诺。在本案例中,A供应商在主观上存在谋取中标的动机,且事实上也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在客观上存在投标文件的“响应”承诺与事实不符,即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据此,A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虽没有刻意伪造纸质材料,但其承诺与产品实际严重不符,澄清阶段依旧隐瞒实情,主观故意特征突出。因此,财政部门将其行为定性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执法标准。

案例启示

评审纠错要合理合法,严守法定评审边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严格遵循“程序合规、标准统一、边界清晰、裁量审慎”的原则。一是严格把控澄清适用范围,仅对文字歧义、表述模糊、计算错误等程序性、形式性问题进行澄清,坚决杜绝通过澄清弥补实质性技术缺陷、修正响应不实、变更投标核心内容。二是坚持客观审慎裁量,对投标文件前后矛盾、材料冲突、响应存疑的情形,重点核查事实依据,不得仅凭投标人单方口头、书面说明予以采信,应结合产品定型参数、官方资料、行业标准综合研判。三是压实评审主体责任,对技术偏离表、佐证材料、产品参数开展实质性比对审查,精准识别虚假响应、不实填报等问题,不得包容违规瑕疵、变相放宽评审标准,从评审环节筑牢政府采购公平底线。

制作标书要严格认真,坚守诚实信用底线。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基本义务。本案暴露出部分供应商标书编制不严谨、内控审核缺失、合规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对全行业具有警示意义。一是供应商必须树立合规投标理念,摒弃“模板套用、侥幸过关、蒙混得分”的错误心态,严格对照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参数逐项核实,如实标注各类偏差,不可粘贴复制、笼统填报、虚假承诺。二是健全标书编制内控机制,建立“编制、复核、终审”三级审核流程,重点核查技术偏离表、参数佐证材料、服务承诺等核心内容,确保响应内容与产品实际完全一致,杜绝前后矛盾、虚实不符。三是正视参数偏离客观事实,按照招标文件明确内容、评审方法、资格条件和相应格式等要求,逐一核查产品参数、设备性能、服务标准,确保响应内容、投标佐证材料、实际产品信息三者完全一致,杜绝隐瞒偏差、虚假标注、错填漏填问题,不得以隐瞒、虚构、误导等方式规避扣分、谋取竞争优势,从源头杜绝虚假投标风险。

处罚供应商要有理有据,精准规范开展监管。政府采购监管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过罚相当、证据充分的原则,精准区分无意疏漏与主观违法、轻微瑕疵与实质性违规。同时,强化信用监管震慑,通过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信用公示、联合惩戒等方式,提高供应商违规成本,严厉打击虚假响应、不实填报等投标乱象,倒逼经营主体规范参与采购活动,持续净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公共采购公信力。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4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