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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保护

栏目: 代表谈政采 时间:2014-02-21 10:56: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保护

——访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副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

本报记者 孙善臣

科技创新再度成为本次两会备受关注的热词。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副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在今年提交的2项建议中就涉及科技创新,建议提出要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那么,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就此话题,《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日前在广东代表团驻地采访了董明珠。

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当下是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

“《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形成和强化,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却面临很多困难。”据董明珠介绍,目前,我国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审理期限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2年以上。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迟来的正义往往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而且,目前我国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相对比较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3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而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3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

“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为此,董明珠建议,一是要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二是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三是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入刑事程序。

政府采购要倡导科技创新

谈到科技创新和国家政策的支持,话题总绕不开政府采购。

董明珠曾在过去的两会上多次建议政府采购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同样是消费者群体,只不过这个群体很大,且政府采购有着强大的政策功能。科技创新关乎企业生命和发展,政府采购一定要体现其对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董明珠说道。

据了解,格力从2000年以来就一直坚持科技创新,研发投入不设上限,每年公司投入大量研发经费,并给予科研人员极大的发展空间。据董明珠介绍,目前,格力在变频空调领域拥有自主研发的1HZ变频技术近日获颁国家科技进步奖,成为空调行业首获此项殊荣的企业。在中央空调领域,格力推出全球首台高效直流变频离心机组。

“格力的高效直流变频离心机组节能效果非常明显,比普通离心机节能40%以上,目前,这一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订单已排到2013年1月份。”提及格力创新产品,董明珠显得格外自信。

谈到政府采购如何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董明珠认为,营造出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是对企业发展最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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