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泄露商业秘密遭投诉
【案例看台】
评审专家泄露商业秘密遭投诉
■ 熊键 贾先勇 曹葆华
基本案情
C市组织一项电梯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35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现场在配合专家澄清时,专家泄露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并透露了评审情况。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B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阅采购文件以及现场录像发现,由于B供应商投标产品技术支持材料不清晰,并且评审委员会没有电梯制造专业人员,因此要求B供应商进行澄清。
现场录音录像显示,B供应商进行澄清时,评审专家还透露出A供应商投标产品具体的授权厂家并具备支撑材料,且其中6个参数优于B供应商投标产品;另外还透露出其他供应商投标产品等评审信息,与B供应商投诉内容一致。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评审专家处以相应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时,能透露评审情况吗?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评审专家除要求B供应商澄清问题外,还透露了评审细节及其他供应商信息,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因此该行为不合法。
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方案、渠道信息等,供应商投标信息通常包括供应商的价格明细、技术图纸、源代码、算法逻辑以及原厂授权函、售后服务成本、关键联系人等。一旦对外泄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犯商业秘密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追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本案中,评审专家透露了评审细节,属于违法行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言论,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相关启示
一是压实评审责任义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严禁主观臆断地随意评分,并对评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强化行为约束,自觉主动地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维护好采购形象。
二是强化现场监督管控。现场监督人员对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应当立即纠正,对个别评委的非正常打分结果,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一旦评审人员违规评分,应及时加以纠正,特别是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严肃评审问责机制,评审专家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倾向性评审、出现重大差错等情况进行留痕,对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究,真正做到评审得分有据、评价准确、打分合理。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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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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