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异常低价需各方协调配合
【异常低价中标探讨】
解决异常低价需各方协调配合
■ 张泽明
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2号文)已正式施行,这本“指南”构建的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模式,需要各方协调配合完成,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均要抓住自身涉及的关键点。
评审委员会要发挥好主体作用
一是明确职责使命。2号文要求评审委员会要依规做好异常低价的识别、要求供应商进行价格解释、异常低价判定等工作。这其实是评审委员会完整进行异常低价识别及处置必不可少的流程,即先识别低价,再要求供应商解释,最后进行价格判断并对供应商作出相应处置。
二是准确把握异常低价识别遵循的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抓住四种情形,明确一个下限。四种情形是指2号文规定的异常低价识别标准的四种情形。一个下限指的是2号文规定的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价格下限。具体来说,采购人可以结合实际项目情况,提高前述第一至第三种情形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正常情况下,采购人会在采购文件中对此予以约定,评审委员会在具体评审时应当予以关注。
三是做实做细异常低价处置程序性工作。2号文规定,评审委员会在进行报价合理性判定时,可以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进行判断。评审委员会可以参照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进行判断,但是不限于这种渠道。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书面解释,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解释或者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号文还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的相关义务,即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这其实是要求评审委员会在进行互联网价格查询时守住底线,不能假借网络便利欲行不法。
采购人在采购全流程管理中发挥好作用
虽然异常低价的发现和处置集中在采购事中环节,但2号文规范采购人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事前做好需求管理。采购人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项目,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因预算或最高限价设置不合理,使其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从而导致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形成“假性低价”问题。
此外,采购人还要合理设置采购包,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报价作为评审因素,防止供应商前期通过异常低价拿项目,后期通过高价做升级;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了防范供应商前期先低报价拿项目,后期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收入保证利润,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防止信息系统后续升级只能由原供应商包揽,不允许供应商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由此可见,2号文规定的采购人在事前需求形成阶段限制异常低价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聚焦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与防范供应商后期加价或乱收费。
2号文还赋予了采购人自主选择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价格下限,如前文所述,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品目情况设定相比默认判定异常低价更宽松的低价标准,对特殊品目产品更低报价给予一定容忍度。但是采购人必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二是事中做好辅助工作。在评审环节进行异常低价识别,采购人代表需要与其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共同完成。除此之外,采购人还需要将准备好的低价判定辅助决策材料等提供给评审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这样可以有力辅助评审委员会高效完成低价识别。
三是事后环节不容忽视。2号文要求采购人在验收内容中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简言之,评审中的低价识别不是终点,采购人最终还要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在履约过程中防止以异常低价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其他采购相关方权责愈加清晰
一是对代理机构专业能力的要求更高。鉴于异常低价识别是评审新增环节,代理机构需要按照采购人的委托,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比如,2号文要求异常低价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对报价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应当辅助采购人在前期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事先就异常低价的识别程序和标准、供应商应准备的材料和提交时间等进行详尽说明,确保供应商的知情权,给予供应商充分的准备时间,否则将很容易引发质疑投诉。代理机构还要视情况提供采购范本,便于供应商规范提交相关材料。
另外,代理机构要配合好采购人,为评审委员会现场提供低价判定参照资料,要把握好时间,确保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准备异常低价解释材料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同时,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等,一般也将由代理机构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的工作,一般也将由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完成。
二是供应商要为如何解释报出低价做好预案。2号文规定,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供应商需要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予以解释。2号文将证明材料细化为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如果是因为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触发的异常低价审查,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已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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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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