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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6-04-14 09:27: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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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一线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中服务便利度加分、仅允许现场报名等要求将被禁止。

据了解,此次修正围绕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保障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作出12处修正、新增2条规定。其中对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审查标准作出修改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服务便利度”等信用评价加分项的禁止性要求,及“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提交招标材料的禁止性条件。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四)项为:“(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服务便利度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信用评价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六)项为:“(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此外,《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规定,将政府部门委托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引资活动的情形也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确保“应审尽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多次出现初审质量问题的起草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督促其落实审查责任。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结果刚性约束。针对一些地方未履行审查程序出台政策措施,以及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即出台政策措施等情况,新增了3项责任追究情形,进一步强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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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2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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