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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主要数据填报值为0应如何认定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2-10 09:22: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主要数据填报值为0应如何认定

■ 赵国文

基本案情

受采购人委托,B采购代理机构对某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软件开发项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X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主要数据填报值均为“0”,由于评审专家从未遇到类似情形,因此要求X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说明。X公司未说明三项主要数据填报值均为“0”的原因,但提供了所在城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X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X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依法给予其价格扣除。经评审,X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主要数据填报值为0应当如何认定?

相关建议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六条第3点均明确表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评审专家认定供应商是否应当获得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唯一的依据,至于声明函内容是否真实可信,则不是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有能力识别的。就本项目而言,评审委员会依据X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结合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其应当获得价格扣除,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应严格区分“填报错误”和“提供虚假材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是,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区分“填报错误”和“提供虚假材料”。笔者认为,如果供应商本身是大型企业(或者使用大型企业产品投标),却声明自己是中小企业,这自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情形。但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某些数据如果出现填报错误(如本项目中X公司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数量不是0而错填成0),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为中小企业,则不应认定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形,而是应当允许供应商澄清和说明,实事求是给予其价格扣除。

——采购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关注。就本项目而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为0如果属实,这表明X公司在上一年度可能处于非正常运营状态,或许涉及法律、财务或运营异常。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可能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例如在年报填报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企业上一年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会重点抽查此类“零值”申报企业,若发现弄虚作假,可能追究法律责任。从财务角度看,“资产总额”为0可能意味着公司处于清算阶段、初创期未开展业务或存在会计错误,但结合“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也为0,更可能反映企业已停业或未实际经营,例如空壳公司或已停止运营实体,这种状态通常伴随信用度下降和持续经营能力存疑。总之,X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确实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了解清楚X公司是否真实具备履行合同所必备的相关能力。

——建议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统计口径。《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填报的是供应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从数据统计口径来说,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自然年”还是“财年”并未明确。“自然年”标准统一,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而“财年”每家供应商都不相同,两相比较“自然年”作为填报数据的时间基础比“财年”更合适。同时,填报的数据应当有来源而不是编造出来的。因此笔者建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表述修改为“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自然年)数据,并且应当与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填报的数据保持一致”。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第六项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第3个问题显示:

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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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0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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