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根治路径
【异常低价新规专家谈】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本报推出“异常低价新规专家谈”栏目,邀请业内专家就新规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编者
探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根治路径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出台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试点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2025年10月,财政部又起草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1月正式印发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和修改,通过明确异常低价认定标准、强化审查程序、压实主体责任等措施,旨在解决低价中标导致的履约质量低下、财政资金浪费等问题,为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以政府采购异常低价认定和处理的实施路径为视角,针对《通知》的重点内容做如下剖析。
事前预防
——明确了最高限价及采购包的设定依据。《通知》将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因素作为采购需求编制、最高限价设定的重要参考因素,为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设定来源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衡量因子;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作为合理设置采购包的重要参考,按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避免“大而全”项目导致的竞争不充分情形发生。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时,需参考历史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避免预算虚高或过低;需考虑设备技术迭代周期、供应商竞争格局动态等因素,设定和调整最高限价;需将耗材使用量大的设备,如打印机的墨盒、硒鼓等耗材价格纳入最高限价计算;需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复杂程度、专业领域、全生命周期成本等,合理划分采购包,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门槛,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厘清了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范围。《通知》将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作为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的主要范畴,要求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管理,旨在解决采购人因耗材成本隐蔽性高、供应商报价策略复杂而导致的预算失控、履约风险等问题,推动政府采购向“重质量、控成本”转型。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时,针对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需构建全周期成本分析模型:一是按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设备类别分别建立设备清单,标注相关耗材使用的依赖度;二是量化耗材使用量和历史使用数据,建立耗材消耗模型;三是引入市场价格波动因子进行成本动态测算,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耗材价格清单(至少包含耗材型号、单价、兼容性证明及市场参考价对比表等),以及供应保障承诺协议,要求其提供明确耗材断供时的替代方案及赔偿标准,同时纳入评审因素。
事中监控
《通知》明确了审查触发条件及异常低价阈值提升上限,细化了采购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设置了异常低价审查的4种情形。《通知》以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以及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参考,分别设定了阈值,作为触发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条件,同时,除上述3种情形外,又规定了第4种情形,赋予了评审委员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启动审查。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设置异常低价的审查程序,可设计两个触发程序即自动触发程序和主动触发程序:一是自动触发程序,在评标系统中设定计算报价与量化条件的比值,若低于阈值,系统自动标记并提醒评审委员会可启动审查。二是主动触发程序,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报价异常,如存在产品或技术方案与供应商报价存在严重不匹配等情形,由评审委员会商议后主动启动审查。
——赋予采购人提高异常低价阈值的权利并规定了上限。《通知》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前3种情形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由于创新服务、标准化产品等各类采购项目在成本构成、价值评估、市场环境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统一固定的异常低价阈值在部分政府采购中确实存在难以适应实际需求的情况,导致产生不合理判定,进而影响采购效果。通过赋予采购人提高阈值的权利,并规定了上限标准,可使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企业成本构成,准确判断报价是否合理,避免误判,既可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又防止了采购人权利的滥用。
采购人在提高异常低价阈值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高阈值的条件或情形,如技术复杂、市场稀缺等,并提供成本构成分析、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明材料。同时,需建立内部审查和审批机制,通过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予以公示,接受潜在供应商和社会监督。
——细化了供应商现场作出解释的合理时间及证明材料类型。《通知》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该项要求通过明确时间边界与材料清单,既保障了供应商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又为评审委员会提供了科学判断的依据,有效平衡了采购效率与采购公平性。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告知供应商现场解释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并在采购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价格证明材料模板。同时,采购人可针对供应商合理解释的合理时间进行差异化设置,如按供应商类型划分,可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时间限制;按项目规模划分,可对小型项目、中型项目、大型项目分别规定延长的时限。
——确定了供应商报价合理性界定的参考因素。《通知》规定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该规定通过引入多个维度的参考标准与信息支持体系,既为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客观判断依据,又从程序上防范了评审委员会主观臆断风险,对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具有深远影响。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标前相关数据准备与采购文件设计工作。采购人需在采购公告发布前,通过官方数据平台查询同类项目中标价、市场价格等参考信息,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评审委员会能够调用的相关数据清单,同时列明各个数据因素之间的参考权重比例以及供应商需提供哪些成本证明材料。与此同时,评审委员会可在评审现场通过官方或其他可信平台,如国家统计局官网、行业权威网站实时查询价格,并截图留存作为评审依据。
事后追责
——压实评审专家主体责任。《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溯与惩戒机制,将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作为后续选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化采购人履约验收责任。《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
采购人应制定或完善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细则,依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制定详细的验收标准。同时,需增加异常低价项目验收的专门性规定,尤其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的项目,应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承诺进行验证核实,单独建立履约验收台账,对项目关键节点进行重点检查并定期回访。
(供稿单位: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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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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