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小时评分设定引争议
【案例看台】
飞行小时评分设定引争议
基本案情
B供应商依法获取了某项目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不满质疑回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
1.本项目标项3的评审因素“机长在投标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要求。投标机型飞行经历时间≥400小时,每名机长得3分;200小时≤投标机型飞行经历时间<400小时,每名机长得1.5分;投标机型飞行经历时间<200小时,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15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投标机型飞行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不一致。
2.采购文件关于具有CCAR—91部运行资质内容加标“▲”,但评审因素“145部维修许可资质(3分)”“危化品运输资质(3分)”“135部运行资质(2分)”“企业管理(1分)”等均未明确对联合体投标的资格、资质认定、评分规则,评审时就联合体是否给分易引起争议。
3.采购文件对于机组人员数量要求方面只要求提供具体人员名单,与投标人签订的长期全职劳动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未要求在投标人运行规范中飞行员明示为“全职”,该要求不合理。
4.评审因素“机长飞行经历时间≥800小时,每名机长得1分;500小时≤机长飞行经历时间<800小时,每名机长得0.5分;机长飞行经历时间<500小时,不得分”,低于民航规章《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规则》(AC—136—FS—002)第12页规定:B级有人外挂载重(HEC)的直升机机长应当至少满足1500小时直升机机长飞行经历时间的最低要求,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3个采购包,采购需求(采购要求)并不完全相同。政府采购项目设置数个采购包的,采购人可根据各个采购包采购需求具体特点,设定相应的评审因素。投诉人仅以3个标项属于同一项目为由,主张各标项差异化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缺乏有效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投诉人主张“未要求在投标人运行规范中飞行员明示为‘全职’”“不利于落实飞行员执勤期和休息期等疲劳管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采购人对该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且财政部门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4,经查,投诉人主张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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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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