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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政采领域“内卷式”竞争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6-01-26 18:15: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整治政采领域“内卷式”竞争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及履约验收管理,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相关服务。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应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4种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具体情形包括: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对相关情形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通知提出,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异常低价情形的,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采购人应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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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0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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