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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君: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栏目: 代表谈政采 时间:2014-02-21 10:56: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 梁爽 报道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提出《关于制定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维护采购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提案,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李利君指出,目前,我国并行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引发了诸多冲突和问题,统一的采购法律秩序难以建立,从根本上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已非常必要。

李利君分析认为,两法的主要冲突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效力冲突、立法宗旨冲突、客体概念不明、政策目标冲突、主体定位不清、体例结构矛盾、信息发布媒介不统一、监督体制相异、法律责任不同等方面。总之,两部法律调整的客体对象虽相同,但适用法律却不一致,存在诸多冲突与缺陷,不仅使法律的权威受损,而且使监督不到位,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招标人规避招投标、“中介不中”等问题难以根治,法律纠纷难以解决,公平公正统一的采购市场秩序难以建立等。

为此,李利君建议,按照构建我国系统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要求,借鉴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和WTO国际规则,结合国情,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维护采购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要有严格的立法宗旨原则。根据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质,应当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廉洁、诚实信用、有效监督、节俭、注重效益和防止利益冲突等宗旨原则,确保政府采购的透明和公正。

其次,明确政策功能目标。如支持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增强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功能等。

再其次,完善法律结构。除立法宗旨原则和政策功能外,《政府采购法》应当是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性规定在内的有机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如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策目标、采购主体、采购方式及其操作程序(如公开和邀请招投标程序等)、采购合同、采购监督、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最后,理顺监、管、用关系。按照管办分离、有效监督原则,明确政府(或公共资源)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采购全局和重大问题,独立行使公共采购管理权,引入专门监督或第三方监督采购过程;明确行业管理与统一监督分离、单位只负责使用的关系等。

此外,李利君委员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纳税人权利救济体制。如为了防止违法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参照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可规定采购部门和监督机关有义务保证纳税人及时无偿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纳税人可以对已涉嫌违法行为提出侵权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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