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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改革中电子卖场的“退与进”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25-11-17 17:42: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电子卖场向何行】

数字化改革中电子卖场的“退与进”

■ 张旭 马亮

在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中,电子卖场作为数字化路径的关键实践载体,一路见证了小额零星采购的改革发展历程。框架协议采购法定化后,电子卖场是否就要退出历史舞台?本文结合电子卖场的诞生发展历程,厘清电子卖场与框架协议采购的差异,探寻其在“过紧日子”要求下的长效发展路径,为政府采购数字化改革的纵深推进提供参考。

电子卖场的发展脉络与制度定位

2002年,中央单位率先推行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通过统一招标锁定定点、定价、服务条件,为通用商品采购构建了“集中化、标准化”的基础框架,这一模式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成为电子卖场诞生的重要制度铺垫。

至2014年前后,伴随我国政府采购逐步从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转型,以及国内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的成熟,部分省市开始探索将电商模式引入政府采购领域,将电商平台运营逻辑与政府采购效率需求进行双向适配,不仅将传统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下单环节迁移至线上,更发展出网上直购、电子反拍、网上议价等交易方式,电子卖场的使用便利性和应用广泛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为小额采购的制度创新提供了顶层指引。

电子卖场的核心逻辑在于通过统一电子化平台整合供应商资源、标准化采购流程,实现“阳光采购”与“高效采购”的双重目标,交易品类则主要聚焦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及部分服务。然而,其在快速发展中始终面临“制度定位模糊”的困境,即在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内,长期缺乏对其法律属性、适用范围的明确解释与认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尴尬处境。

框架协议采购诞生与电子卖场形态重塑

2022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框架协议采购成为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度、多频次采购的法定方式,且明确要求实行电子化采购。这一制度落地过程中,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两种差异化实施路径,一是依托现有电子卖场建设成果,将其作为框架协议采购二阶段合同授予的载体;二是脱离电子卖场,单独建设全流程电子化的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从第一种路径来看,其核心优势在于低成本快速落地,利用电子卖场既有的平台基础与用户习惯,仅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一阶段征集入围,再由电子卖场承接二阶段合同授予,无需大规模系统改造与用户培训,显著降低了制度转换成本。但短板亦十分突出,两阶段业务分属不同系统,难以实现入围产品参数、价格等核心信息的系统层面比对控制,数据共享存在壁垒,不仅增加了人工核验的管理成本,更提升了价格偏离、规格不符等业务执行风险。

第二种路径虽需承担较大的系统建设成本,但其制度适配性优势更为显著。独立的框架协议采购系统普遍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定制开发,能够实现框架协议采购两阶段全流程闭环管理,数据互通性强、监管颗粒度细,更符合政府采购“规范优先”的底层逻辑。从政策导向来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依托电子卖场的模式更多是“过渡性方案”,长远目标仍是构建“两阶段闭环管理、数据互通、监管高效”的全流程电子化系统,这也为框架协议采购的路径选择划定了方向。

电子卖场的功能转向与价值重构

随着框架协议采购承接了电子卖场此前的大部分职能,电子卖场的“存在必要性”成为行业关注焦点。要回答这一问题,需回归各地对电子卖场的应用管理实践。目前,各地的通行做法是将框架协议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目录外小额零星采购的法定方式,部分品目受需求调查与需求标准制定工作进度影响,框架协议采购执行放缓,电子卖场作为过渡时期的选项。此外,电子卖场还主要负责框采执行范围之外的商品采购,此做法也是当前全国多数省份的共识,标志着电子卖场已经从“政府采购补充渠道”转向“自行采购管理载体”。

尽管“目录外、限额下”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其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的属性,决定了在“过紧日子”背景下需强化管理、提升效益。相较于线下采购的分散无序与社会电商平台的“重交易、轻监管”,电子卖场的优势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流程设计契合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全程信息留痕可追溯;二是电子卖场普遍内置商品比价功能,可快速匹配“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选项,降低采购人决策成本;三是通过降低供应商准入门槛、设立中小企业专区,能够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

强化政策功能属性已成为电子卖场的核心发展方向。各省电子卖场普遍建设了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政策性特色馆,以及医疗卫生、警用装备等行业馆,将国家战略与地方需求转化为具象的采购场景。这些场馆聚焦目录外的政策扶持商品或特种装备,使电子卖场在角色转换后不仅未弱化功能,反而能更专注于特色运营,通过扩充品目、拓展非预算单位采购场景、下放地市运营权限等灵活手段,实现政策目标与市场活力的双向赋能。

电子卖场的优化路径与发展方向

从长远发展来看,仍需理清电子卖场与框架协议采购的业务边界,即便两者在同一平台展示,其管理规则与运行逻辑也存在本质差异。电子卖场多采用承诺入驻模式,供应商按承诺经营范围上架商品即可经营;框架协议采购则需经过严格的一阶段征集入围,确定参数、最高限价后签订协议方可参与二阶段交易。这种差异决定了两者在供应商资质审核、商品信息管控、交易方式选择上均存在不同标准,从技术层面看已属于相互独立的系统,不存在必然依存关系。

聚焦到电子卖场自身的发展空间,其核心价值在于既精准适配“目录外、限额下”小额零星采购效率与合规的双重需求,又能灵活响应各级预算单位多样化采购诉求。基于以上考虑,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下放管理权限,由各级集采机构或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电子卖场管理,提升差异化运营积极性。同时,以推动采购单位落实内控要求为切入点,引导自行采购优先通过电子卖场规范实施。

当然,电子卖场在自行采购端的应用尚存一些短板,如商品丰富度不足、价格竞争力弱、采购人参与动力有限等问题,笔者认为需从4个方面突破。一是扩充品类,围绕单位个性化需求,逐步扩充目录外的高频采购品类,填补需求与供给的匹配缺口;二是加强监测,建立实时比价预警机制,定期抓取社会电商平台同款商品价格数据,对电子卖场内高于市场均价的商品自动触发预警,杜绝“高价低质”采购;三是优化管理,发挥集采机构的专业优势,构建分级运营体系,允许各地结合区域特色确定销售品目、管理办法、调整场馆结构,适应本地化管理要求;四是技术赋能,推动电子卖场智能化升级,引入AI智能推荐功能,基于采购人历史采购数据精准匹配合规商品,同时拓展智能商品审核、商品巡检等功能,优化采购体验,降低运营管理成本。

电子卖场的发展历程,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分散粗放向集中精细、从效率优先向“效规并重”的微观缩影。随着制度改革深入和技术赋能深化,电子卖场不再是政府采购的“补充选项”,而是“过紧日子”要求下自行采购管理的核心载体,更是衔接财政导向与市场活力的“重要纽带”,应以政策功能为导向深化场景化建设,为采购数字化转型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单位: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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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86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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