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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5-11-14 09:49:4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探讨与争鸣】

揭开员工福利采购项目中“配赠额”的面纱——

福利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

■ 杨华

近年来,一种看似巧妙的报价方式,正悄然侵蚀政府采购制度的根基。“本项目通过折扣比例折算账户使用额度方式实现折扣报价(如单次慰问金额为400元,中标折扣率85%,账户余额则应为400÷85%≈470.58元)。”这段引自深圳某单位员工福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条款,表面上创造了更高的福利额度,实则可能走向了违法违规的边缘。这种模式要求供应商报出投标折扣率,并通过折算公式实现账户额度的“提升”。然而,笔者深入分析发现,这种方式不仅存在审计风险,更可能导致“虚假福利”,实际损害职工利益。鉴于员工福利的资金来源可能是财政性资金或者自有资金,故本文讨论的是满足政府采购要求的员工福利采购项目,从法律合规性、绩效隐患和审计风险等维度,剖析此种报价方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合规性分析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的“有偿”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采购过程中出现隐形利益输送。

在“配赠额”报价模式中,供应商通过提高折扣率,使采购人获得超过原定预算的“额外”额度。例如,在预算额度为400元的情况下,85%的折扣率产生了470.58元的账户余额,多出的70.58元实质上构成变相赠与。这种操作与“299元路由器卖75万元”的天价采购事件虽有一定差异,但本质相似,均通过扭曲价格或价值实现特定目的。不同的是,前者是以“福利”为名,更具隐蔽性。

笔者发现,“配赠额”报价模式呈现多种采购价格舞弊的典型迹象:一是虚构价格参数。通过设置复杂的折算公式,掩盖实际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二是规避价格监管。政府采购平台的价格监测机制通常基于市场可比价格,而“配赠额”模式创造的虚拟交易环境,可能使标准价格比对工具失效。三是制造虚假竞争。供应商之间可能形成默契,报出相近的折扣率,营造表面竞争氛围,实则共同维持高利润空间。

绩效隐患与审计风险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核心标准是资金使用效益。“配赠额”报价模式在绩效层面存在两大隐患:一是价格基准缺失,实际价值难以衡量。在这种报价模式下,采购单位仅控制了“配赠额”,缺乏对商品实际价格的统一衡量。供应商可以轻易通过提高商品标价来抵消折扣率带来的优惠。例如,某地在审计时发现,一台市价不超过2799元的台式计算机,采购单价高达8200元,溢价近3倍。类似情况在“配赠额”模式下更难被发现,原因在于审计重点被误导到了“额度”而非“实际购买力”上。二是市场竞争扭曲,优质供应商遭淘汰。“配赠额”报价模式可能引发“劣币驱逐良币”。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基于实际成本报出合理的折扣率,而投机取巧的供应商则可能报出极低的折扣率,再通过后续提价弥补损失。这种逆向选择可能会导致政府采购市场生态恶化。此外,在此报价模式下,供应商之间更容易形成价格同盟,共同维持高商品价格与低折扣率的竞争局面。

此外,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包括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审核、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五道防线。在笔者看来,该报价模式可能导致上述防线全面失效,采购人更可能被“额外高额度”的表面福利所迷惑,忽视了对实际购买力的评估。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缺乏对这类报价方式的专业判断依据。财政部门面对这种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报价方式,难以进行有效价格监控。审计部门在进行事后审计时,要还原当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面临较大困难。普通公众难以理解复杂的折扣折算公式,舆论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有关建议

一是回归需求本质,建立基于实际购买力的评价体系。采购人应摒弃对“账面额度”的过度关注,转而建立以实际购买力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比如,建立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避免需求扭曲;选取一批典型商品作为“基准商品篮子”,按各供应商报价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和价值进行比较。

二是强化价格监测,建立透明可比的价格基准。建议有关政府采购平台建立更加完善的价格监测机制。对于福利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同时报出商品日常销售价格,作为价格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三是明确法律边界,杜绝变相赠与。有关部门可出台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变相赠与行为,包括“配赠额”模式产生的名义上的“额外”额度。同时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严格遵循有偿等价原则,不得通过任何间接方式绕开这一原则。此外,可进一步明确赠品的定义,将类似“配赠额”的变相赠与纳入规制范围。

四是加强审计监督,开展福利项目绩效评估。审计部门可将福利采购项目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关注实际购买力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而不仅仅关注程序合规性。比如,建立福利采购项目长期追踪评价机制。

五是引入第三方评估,强化专业监督。对于金额较大的福利采购项目,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成本核算和价格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基于市场实际价格水平,对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进行独立评估,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参考,避免“配赠额”模式下的价值扭曲。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规范程序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任何偏离这一目标的“创新”,都应当引起高度警惕。“配赠额”报价模式表面上是技术性的报价方式调整,实质上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规避。它不仅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而且可能导致公共资金浪费和职工福利受损。希望各方坚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让每一分公共资金都真正用于改善职工福利,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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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85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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