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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细节和投标方案能公开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10-24 09:35: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评分细节和投标方案能公开吗

■ 王召伦

基本案情

某市教育局一公开招标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最后根据综合得分,甲(84.97分)、乙(84.51分)、丙(83.04分)3家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供应商丙提出质疑,认为其在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以下简称两项方案)应答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照评分项逐条进行响应,然而此两项方案得分(22分)居然比中标人足足少了5分(此两项满分为30分),由此,怀疑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评委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在质疑请求中,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公开中标供应商两项方案,并公开评审委员会对两项方案的评分细节。

问题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能否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两项方案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分细节?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两项方案无明确规定。中标供应商的两项方案属于投标文件中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含供应商的商业策略、成本结构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方案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公开。

另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由此可见,中标供应商的两项方案并不在法定公开内容之列。

同时,公开两项方案将会带来一系列风险。一是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两项方案,可能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可能违反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的两项方案通常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公开两项方案可能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还可能让其他供应商轻易获取中标供应商的竞争优势,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三是可能增加法律风险。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两项方案,因此公开此类信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代理机构而言,可能面临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公开评审委员会的评分细节无明确规定。质疑人所称的评分细节,是指评审专家在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给出的具体分数及评分理由。笔者认为,评分细节属于在评审中产生的过程信息,并非最终的中标结果,依法无需对外公开。专家评分是基于其专业知识和招标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出的独立判断。《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专家评分细节中可能包含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商业秘密内容的评价,公开这些细节可能间接泄露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以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都未将专家评分细节纳入法定公开内容之列。同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也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该条款表明,在综合评分法评审项目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未中标人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同样并未要求告知其中标人的具体评分细节。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授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开评审专家评分细节。

公开评分细节也会带来诸多弊端。一是增加法律风险。如果发生法律纠纷,采购代理机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风险。二是专家评审独立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公开专家评分细节可能导致专家在评分时过于谨慎,从而影响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也有专家为了省事、减少麻烦,对各供应商的评分可能会比较趋同,这既不利于专家充分表达自己的专业认知,也不利于保护专家的合法自由裁量权,损害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三是可能引发更多质疑和投诉。公开专家评分细节可能导致供应商对评分结果过度解读和质疑,增加质疑和投诉数量,影响采购效率。也有未中标供应商可能会把注意力放在推测评审专家的评分出发点上,而不是反省自身投标文件的不足或缺陷,因此可能引发更多质疑和投诉,增加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监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的工作量,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解决办法

笔者认为,可以明确告知质疑人不能公开评审委员会评分细节和中标供应商两项方案的法律依据,并向其详细说明法定公开内容,解释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质疑人提供能够说明评审过程合法性和公正性的替代信息,如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标准和方法、中标供应商的主要中标标的等法定公开内容。同时,告知其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若感觉答复不满意,可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保障其合法救济权利。

针对质疑人这种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回应策略,以专业、耐心的态度依法及时回复。做到质疑答复内容准确、逻辑清晰,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充分,避免主观臆断或随意解释,避免模糊不清引起误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质疑处理过程规范、高效,并对处理过程中的所有环节进行完整记录,确保有据可查,以备监督检查。同时,还应做好相应的安抚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投诉。

(作者单位:四川省什邡市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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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7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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