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重庆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与国家政策的衔接,推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
《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其中明确,节能审查是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的行为;碳排放评价则是在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其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在管理职责方面,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技术标准等,并对各区县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不同规模和类型的项目对应不同层级的审查部门。
《办法》强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此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将结合本地实际,对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具体评价范围、要求等将另行制定。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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